关于印发《屯溪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根据《黄山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黄民社救〔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屯溪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 黄山市屯溪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
屯溪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和《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2021〕15号)、《黄山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黄民社救〔2023〕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区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
工作。
第四条 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的审批责任主体。区民政部门做好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民政局每年按照定额资金转移支付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四倍以上救助标准的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第六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与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向急难发生地申请救助。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
3.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八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按照申请临时救助政策开展核对,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收入核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达3次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六)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困境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可免除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每月25日前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本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倍数执行,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雷击、电击、火灾、矿难等各种人身意外伤害、突发灾害引起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可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医疗救助金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2-10倍。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一事一议”审批,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具体分因病困难家庭和因学困难家庭。
对遭遇突发危重疾病等因病困难家庭申报临时救助,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自费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人员类别给予一次性救助:
1.低保家庭及个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档救助如下:个人自费医药费支出达2500元-6500元(含6500)按低保标准的2倍救助;个人自费医药费支出超出6500元—9000元(含9000元)的,按低保标准的3-4倍救助;个人自费医药费支出超过9000元—1.8万元(含1.8万元)的,按低保标准的5--6倍救助;个人自费医药费支出超过1.8万元—3.5万元(含3.5万元)的,按低保标准的7--8倍救助;超过3.5万元的按低保标准的9--10倍救助;
2.低收入家庭及个人,分档救助如下:个人自费医药费支出达5000元—1.5万元(含1.5万元)的,按低保标准的2--4倍救助;个人自费医药费支出超过1.5万元—3.5万元(含3.5万元)的,按低保标准的5--7倍救助;个人自费医药费支出超过3.5万元—6万元(含6万元)的,按低保标准的8--9倍救助;超过6万元的按低保标准的10倍救助。
对因家庭教育费等教育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申报临时救助(不含非全日制大专院校学生),可视子女就读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6倍执行。原则上申报家庭应按每学年两学期的自负学杂费单据、学校住宿费、往返学校交通费支出统计,其他支出不计入。
1.低保家庭中子女:以上所指每学年相关费用支出额
达到25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救助标准按低保标
准的2-3倍执行救助;达到5000元--7000元(含7000元)的按低保标准的4-5倍执行救助;以上所指每学年相关费用支出额超过7000元的,救助标准按低保标准的6倍救助。
2.低收入家庭中子女:以上所指每学年相关费用支出额达到3500元--7000元(含7000元)的;救助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4倍执行救助;达到7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低保标准的4-5倍执行救助;以上所指每学年相关费用支出额超过10000元的,救助标准按低保标准的6倍救助。
(三)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含上浮金)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四)特殊情况或特殊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临时救助金的最高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0倍。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临时救助备用金的审批使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
体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后在备用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临时救助要依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办理,方便群众求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
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
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及时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
(三)低保户、特困人员须提供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低收入人员须提供《屯溪区低收入家庭批准认定证明》;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声明;
(五)家庭收入情况声明、财产状况声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需提供学生证或者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及每学年的开学有效学杂费单据复印件;
(八)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住院或特慢病门诊的医保结算单原件、其它门诊或药房购药发票的原件、就学学费等收据原件、急难事件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本区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
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
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
且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区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部门确认。
区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联审联批会议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经济状况核查,按照临时救助申请程序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临时救助审批工作应于20个工作日办结,每月办结一次。
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可采取“小金额先行
救助”、事后补办手续方式进行;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一事一议”审批,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声明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其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临时救助备用金列支的相关审批档案由镇、街道自行保管。
第二十条 利用黄山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在全区逐步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贯彻落实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通过社会救助热线、网络社交平台等方式,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区民政部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引导鼓励居民购买急难风险型商业保险,与临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临时救助对象确认、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积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获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他们的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屯溪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屯民社救〔2022〕31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