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屯溪区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的质量,现将屯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的《屯溪区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您可在2020年10月9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屯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制股(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屯溪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248457747@qq.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告知至:(0559)2596569。
黄山市屯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9月7日
屯溪区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人员考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部分转业志愿兵(士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125号)、《黄山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1号)和《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困难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管理的通知》(屯政办传【2018】3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岗位人员”,是指1978—2016年我区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士官)(含市直、其他区县在我区选岗的人员)中低收入的、下岗失业无固定工作的转业志愿兵(士官),通过统一组织选岗上岗的人员。
第三条 专项岗位人员限于从事机关单位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不得从事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岗位人员实行“个人申请、资格审查、按需使用、公开选岗、双向选择、实名管理”。
第二章 选岗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个人自愿申请。选岗采取个人自愿的原则,符合选岗对象填写《黄山市屯溪区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申请表》,向户籍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 严格资格审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专项岗位选岗对象范围和条件,对申请的转业志愿兵(士官)进行身份核查,逐一甄别,最终确定选岗人员名单。受过刑事处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取消其专项岗位选岗资格。
第七条 严格计划审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编办、区财政局依据用工单位编制、实有人员、权责清单、职责履行、工作量、职能调整等情况提出专项岗位计划报区政府专题会研究批准。
第三章 选岗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专项岗位开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年度需要情况进行安排。
第九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定选岗方案并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项岗位开发解释工作,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对选岗方案拟定及选岗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专项岗位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工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新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新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择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十一条 已选岗的转业志愿兵(士官)由区城建投公司统一接收,并签订劳动合同,派驻到相关单位工作。各用工单位要做好派驻接收工作,及时安排上岗。非用工单位原因,从选岗之日起1个月内,未及时到用工单位报到上岗者,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今后不再安排。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委托区城建投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专项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约定相关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用工单位是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的日常管理责任主体。用工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岗位实际需求制定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培训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请销假制度并报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日常管理与考评,其中日常和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专项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爱岗敬业,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根据用工单位要求,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得私自离岗、脱岗。
(四)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岗,应按照用工单位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专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其劳动合同,同时取消相关待遇:
(一)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专项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专项岗位人员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解除备案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的专项岗位人员,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今后不得再享受转业志愿兵(士官)专项岗位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专项岗位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职的决定并书面答复本人。
辞职人员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批准解聘、辞职日。解聘、辞职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报备。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调转档案、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专项岗位人员基础工资按照3000元/人/月执行,军龄补贴(每服役1年30元)。基础工资增长机制参照《黄山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1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岗位人员“五险一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件》执行,所需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绩效考核奖,发放标准按照2020年4月1日区委常委会研究的标准执行。工会管理及福利由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专项岗位人员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并经区城建投公司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专项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城建投公司应组成工作组每半年对岗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用工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岗位人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城建投公司和用工单位要厘清专项岗位人员变化和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费发放等情况,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用人单位”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用工单位”指涉及专项岗位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区城建投公司旗下政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专项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区政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督导下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0-10-09 00:00参与度统计:参与人数0人;共收集0条意见,采用了0条。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