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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征集时间:2022-07-20 00:002022-08-20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进一步完善屯溪区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区发改委在各单位各部门对《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屯政办[2020]14号)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8月20日前反馈。反馈方式: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屯溪区服务业发展中心(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7号,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2. 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邮件发送至屯溪区服务业发展中心,邮箱:175767805@qq.com,联系电话:2596457

3.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屯溪区发改委

                            2022年7月20日

 

 

关于对《屯溪区促进服务业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的起草说

 

一、修订政策背景和依据

今年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了《屯溪区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提出了一个领跑、两个倍增、三个标杆的发展目标,三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了目标和发展路径,而我区2020年出台的服务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个别条款设定门槛偏高,支持面过窄等问题,对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作用有限。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结合我区服务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由区发改委牵头,区文旅体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共同修订《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在政策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四条原则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围绕一个领跑、两个倍增、三个标杆的发展目标,在政策修订过程中着重龙头企业培育、产业集聚发展、补齐生产性服务业短板、扶持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优势产业做大做强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服务业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集中有限的资源财力培育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突出对软件信息、电子商务、文化产业、现代物流等重点及短板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做强产业链条,进而推动我区服务业向高品质、价值链高端延伸。三是坚持可操作性。按照政策出台管用、合理以及能兑现等可操作性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企业等意见建议,防止出现口惠而实不至;在政策条款修定中尽可能减少行业部门自由裁量空间,明确每条政策的奖励标准和条件,企业兑现政策可以按图索骥。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5月份,区发改委牵头启动修订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讨论,广泛征求区直各部门、各行业企业代表意见建议,共梳理汇总意见建议33条,其中采纳15条,最终形成《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送审稿)》,823日提请区发改委党组研究,825日通过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928日,通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程卫华主持召开的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专题会议,928日提交区司法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929日通过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

四、工作目标

围绕一个领跑、两个倍增、三个标杆的发展目标,在政策修订过程中着重龙头企业培育、产业集聚发展、补齐生产性服务业短板、扶持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做强产业链条,进而推动我区服务业向高品质、价值链高端延伸。

五、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分四个部分,共十八条。

第一部分:总则。即第一条至第四条,说明出台的依据扶持范围及原则。

第二部分:扶持内容、条件和标准。即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包括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加快补齐生产性服务业短板、鼓励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支持外贸进出口倍增、鼓励文旅体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品牌创建7方面共计26条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申报、审核、拨付。即第十四条至十七条,明确申报程序和监管措施。

第四部分:附则。即第十八条,明确修订后新政策的生效时间及原政策废止时间。  

六、创新举措

根据我区服务业产业布局及发展实际,围绕我区短板行业,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政策第六条第(六)点新增了对有稳定的运营管理单位,面积5000平米以上、规划入驻产业链上下游企业10户以上,培育规(限)上龙头企业2户以上的软件信息、电子商务、文化产业集聚区经主管部门认定、区服务业领导组同意后予以重点扶持。从入驻之日起,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同时给予内部装修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该条款累计奖励额度不高于入驻企业前三年对地方的财政贡献,按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分年度兑现。第六条第(九)点鼓励本土软件信息技术企业走出去,对纳入一套表或省平台的软件信息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中有黄山市外的技术服务收入但营收、纳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科技成果均在我区的,按照市外合同确认的年营业收入1%一次性奖补。软件信息技术企业自主开发系统平台技术方案、软件产品等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的,经评定单个(方案)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第七条第(十二)点支持冷链仓储物流建设。对企业、村集体新建、改造自动化冷库,库容量达20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总投资额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此来鼓励软件信息、电子商务、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本土软件信息技术企业走出去,并且将营收、税收留在我区。

七、下步工作

一是区发改委要牵头抓总,搞好统筹协调,第一时间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掌握政策宣传贯彻情况,适时开展政策评估;二是区财政局针对若干政策涉及到的奖补项目进行总体测算,确保政策可操作、能兑现。

八、注意事项

一是资金总量控制。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二是不重复奖励。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政策,同时与我区现有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的原则执行,同一事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是压实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申报主体三年内各级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按程序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相应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屯溪区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屯发202216号),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适用于在屯溪区注册、纳税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的市场主体和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创新引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并依据《屯溪区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服务实施办法》综合评定结果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待事后奖补资金计划确定后,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实行竞争性申报,择优扶持。

 

第二章  扶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入规(达限)奖励。首次列入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商贸及服务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列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补助分两年平均兑现,次年补助需企业营收较上年正增长才予兑现。

(二)发展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仓储物流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速分档奖励。营收增速分档划分标准根据当年经济运行形势,可适当上下浮动,最终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0%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批发零售企业以销售额计算)

(三)贡献奖励。对我区商贸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四)“个转企”奖励。鼓励扶持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向小微型企业转型,对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并成功规(限)上的商贸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收实现正增长的,连续扶持三年,每年补助2万元

     第六条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新获评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10万元。

(六)重点支持软件信息、电子商务、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落户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聚区(产业园)的相关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同时给予内部装修实际支出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该条款累计奖励额度不高于企业前三年对地方的财政贡献,按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分年度兑现。

(七)支持各大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服务业集聚区、菜市场实行统一结算模式,对入驻商户达50户以上的,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商户营收均纳入统计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从结算平台投入使用年份开始,连续补助三年,每年补助3万元。

第七条  加快补齐生产性服务业短板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主营业务为云计算、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物联网、工业研发设计等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九)鼓励本土软件信息技术企业走出去,对年营业收入中有黄山市外的技术服务收入但营收、纳税、科技成果均在我区的,另按照市外合同确认的年营业收入1%一次性奖补。

(十)鼓励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检验检测、信息、物流、销售等业务分离组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新企业纳入统计的,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与区内10户以上工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十二)对企业新建、改造自动化冷库的,按照总投资额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综合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技术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照总投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

十三新列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街区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跨境电商销售额首次超过 50 万美元、100 万美元、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直播带货运营。服务业企业通过自主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按照年直播销售额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直播服务机构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五)鼓励发展连锁品牌。首店在我区,发展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连锁经营,实行首店统一结算,并纳入规(限)上的企业,连锁店首次达10户、20户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分档次奖励。在省外设立门店,在奖励基础上每增加1家门店奖励2万元。

(十六)鼓励“名品名店”入驻。对商业综合体和省级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黄山“首店”、“旗舰店”入驻的,经领导组评定(每年评定不超过2个品牌)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

十七持会经济。服务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部委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展销会的,每个标准展位分别补助0.5万元、0.3万元

第九条  支持外贸进出口倍增

(十八)对首次发生进出口实绩且年度进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物流补助。年度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物流补助。对年度进出口额增量部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增加1万元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文旅体产业发展

十九)首次认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安徽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十)引导非遗跨界融合创新。以非遗融合旅游、影视、动漫、文创设计生产、工业品设计生产、服饰制作等产业为导向研发运营非遗IP,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3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十一)鼓励支持旅行社组织接待市外旅游团队、疗休养团队、研学团队到屯溪过夜游,奖补标准按年度旅游总体形势另行制定。

二十二)新荣获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并将商品市场化销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十三)对各景区、景点、街区等常态化开展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演艺、创意活动50100场、20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10万、20元。(预计12万)

(二十四)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对我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赛事活动,经认定,给予总费用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品牌创建

二十五)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商业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认定的中国金星奖饭店、国家白金五钻级和五钻级酒家酒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甲级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四钻级酒家酒店、四叶级中国绿色饭店、乙级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商场的商场超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六)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

二十七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获得屯溪区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主持完成国家级(排名前三且本辖区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省级服务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并评估合格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  对全区需要予以重点扶持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服务业重大事项和活动,对全区服务业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以及市级以上服务业相关政策要求配套奖励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可用于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评定、人才培训、规划编制、课题研究、项目评审、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事项支出。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牵头组织服务业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奖补方案,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根据程序安排资金并及时下达资金计划,区发改委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政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奖补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适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需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五年内不迁出屯溪区、不改变在屯溪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申报主体三年内各级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按程序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相应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与市区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的原则执行,同一事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225日印发的《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屯政办〔202014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2022-08-21 16:45

2022年7月20日-8月20日,屯溪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就《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邮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或部分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