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2月27日起至3月27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573729222@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屯溪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联系,联系电话:0559-2528079,联系人:张鑫、程伟杰。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屯溪区司法局
2024年2月27日
附件1: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中共黄山市委关于转发《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的通知》,屯溪区人民政府组织专班草拟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要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年来,在市、区有关部门的管理下,特别是设立老街管理委员会以来,屯溪老街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打造全国一流的历史文化街区,依法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屯溪老街,充分挖掘屯溪老街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深入推进黄山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结合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利用的实际需要,亟需出台本条例。
二、起草依据和总体思路
(一)起草依据。《条例(草案)》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吸取杭州市、宁波市、北海市等地立法经验,结合屯溪老街实际草拟。
(二)总体思路。《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一是遵循目标导向,以打造全国一流的历史文化街区,落实好《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为目标导向,突出《保护规划》在立法中的基础性地位;二是遵循问题导向,通过调研,梳理出屯溪老街在保护管理和规划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界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和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消防安全、商户和居民的生产生活保护、交通和市容管理、业态管理、物业管理、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的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将其细化到《条例(草案)》的立法条文中,依法予以解决,通过规划保护、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出屯溪老街的历史文化价值;三是着重明确主体责任,既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及市区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厘清相互关系和事权划分,又明确屯溪老街业主、经营者及游客的责任,使屯溪老街今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职责明晰,使相关主体责任明晰,增强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二条。其框架结构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保护;第三章管理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保护资金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起统领和指导作用,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
第二章为规划和保护。本章共十条。前三条对保护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作出规定;中四条对老街整体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三个层面的相关建设活动做出限制性规定;后三条分别对设置保护标志、消防安全、传统文化保护作出规定。
第三章为管理和利用。本章共十三条。前八条主要是对建筑物的保护维修方面作出规定,涉及保护维修的总体要求、外部设施设置要求、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维修装饰流程、政府补助、危房保护、软硬件设施建设等内容;其后三条对业态管理、物业管理、交通管理作出规定;最后两条是对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共列明九项)、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需经审查后实施的行为(共列明五项)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本章共七条。其中:有五条是对前文出现的禁止性条款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另一条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还有一条是对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为附则。本章共三条。其中两条是对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条例》的施行日期作出规定;另一条是对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民居保护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做出说明。
附件2: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为南至新安江北岸,西至镇海桥,北至华山-西杨梅山山脊,东至新安北路。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按照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屯溪老街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屯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职责)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屯溪老街建筑物、构筑物传统风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街区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基础工作;
(三)协助做好涉及规划、建设、市容等事项审批的前期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工作;
(四)组织协调屯溪老街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保护规划的编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对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以及历史建筑内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事项进行审批。
屯溪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变屯溪老街传统风貌,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的内外部维修装饰、添加设施等进行审批、管理。
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文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商务、市场监管、体育、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第七条 (成立专业咨询组织)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屯溪老街保护专家咨询组织,参与制定、审查涉及屯溪老街保护相关的重大决策、规划、项目等事项,针对保护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屯溪老街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屯溪老街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经费保障)屯溪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用于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省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屯溪老街、国有建筑有偿经营和服务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缴纳税收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
(五)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十条 (保护规划的制定)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保护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需要列入保护规划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导致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规划的;
(五)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保护规划的实施)市及屯溪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
第十三条 (风貌保护要求)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房屋建设活动,以及开展道路广场、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景观造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四条(拆除、改建、翻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规定)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不得损毁、擅自迁移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除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拆除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意见。
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控制地带建筑物要求)屯溪老街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十七条(设置保护标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对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建筑档案。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
第十八条 (消防规定)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鼓励应用先进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提升屯溪老街物防技防水平。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安全。
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逐步淘汰瓶装液化气,检修、改善电力设施,推进安全用火、用电。
第十九条 (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 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以及老街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屯溪老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利用,保护优秀传统文化。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与建筑有机结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传统商业经营展示、传统手工技艺活态传承、主题博物馆展陈、民俗文化活动表演、特色主题民宿等方式保护和传承徽州传统文化。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保护维修要求)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街巷、建筑物的保护维修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注重运用徽州传统工艺技术,不得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不得破坏屯溪老街及其建筑物的肌理空间。
第二十一条 (外部设施设置要求) 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屯溪老街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建筑保护责任人)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维修装饰流程)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由市城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意见。
传统风貌建筑的内外部维修装饰应当制定维修方案和装饰装修方案,且应符合屯溪老街整体风貌。保护维修方案和装饰装修方案,由屯溪区城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代为维修)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无法自行维修的,建筑物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危房建筑保护)屯溪老街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报告。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加固、维修等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具备保护能力而不履行保护义务的,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人无力维修建筑物情况的处理方式)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保护维修义务的,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收购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市及屯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改善屯溪老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营环境和居住环境,推动智慧街区建设,为居民、商户和旅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业态管理)鼓励国有企业采取收购、租赁私有产权建筑物等方式,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业态布局,开展经营活动。
市及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按照保护规划经营文房四宝、新安书画、徽派技艺、新安医学、茶文化、民俗客栈、文化创意等行业,合理恢复集市、流动经营等传统经营方式,多元化促进屯溪老街业态发展。
依法成立屯溪老街商会组织,规范商业行为,加强自治管理,促进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 (统一物业管理) 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鼓励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进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交通管理) 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机动车禁行,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救护、抢险、公安等特殊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进行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临街建筑擅自新开门窗;
(二)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市容的其他物品;
(三)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污、刻划;
(五)损坏基础设施、公共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六)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七)私拉电线;
(八)违反规定产生噪声、粉尘、油烟、污水等污染环境的。
(九)其他危害屯溪老街保护的。
第三十二条 (审查事项)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由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外部设施;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临时摆设摊点;
(四)举办影视摄制、大型群众性活动;
(五)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现状或用途,存在安全隐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致使屯溪老街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景观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屯溪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屯溪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屯溪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风貌建筑,翻建改建建筑物的;
(二)未经批准,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内外部维修装饰,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传统风貌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规定,实施维修装饰行为,改变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街巷、建筑物原风貌,破坏肌理空间的,由屯溪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保护能力而不履行保护义务的,由屯溪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由屯溪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屯溪老街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风貌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除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屯溪老街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一条 (法律适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古民居保护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3-29 08:122024年02月27日-2024年03月28日,屯溪区司法局就《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8条,采纳1条,通过其他途径(邮件、电话等)征集1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