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民政局对《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15日起至9月16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976228720@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屯溪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联系,联系电话:0559-2596877,联系人:程钢、秦跃伟。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
2024年8月15日
附件:1.
关于《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0年 3月 13 日印发后施行。实施后省市相关
文件对禁止焚烧香纸冥币、散埋乱葬整治、惠民政策实施、公益性公墓规范建设管理、殡葬管理联动机制提
出新的内容和要求,2023年 12月 29日,市政府修订出台《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因制定依据修
改,为与市《细则》保持一致,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亟需对2020年修订出台的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办26号)等。
三、修订过程
2023年6月份,我局立项申报修订《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2月进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对本《办法》的意见,了解相关单位的态度和所关注的问题。2024年7月结合反馈意见,牵头起草了《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原为22条,修订后为6章 25条。
(一)明确总体要求。在第一章“总则”增加殡葬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增加党员干部作用
(第五条)、调整第二条关于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定义至第十七条第三款。
(二)规范遗体实行火化与安葬。在第三章“遗体处理和骨灰安葬”第七条中分别增加了全面实行火化与禁止遗体外运、第八条中增加了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第九条增加了 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处理遗体、第十条增加了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第十一条增加了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第十二条 增加了丧主应主动联系接运遗体实行火化、第十三条增加了遗体火化后,骨灰原则上一律入公墓安葬、第十四条增加了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第十五条规范安葬行为增加了禁止非法买卖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第一款)、增加了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第二款)、增加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认领起葬,费用承担(第三款)、增加了崇尚文明节俭治丧(第四款)、分类整治“三沿五区”范围内各类散葬坟墓(第五款)、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禁止建墓区域内的乱埋乱葬进行集中整治(第六款)。
(三)规范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修改增加了原办法第十四条“公墓建设与管理”的内容。在第四章“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科学规划建设公墓、骨灰堂、殡仪馆等殡葬设施,在骨灰葬法上逐步提高生态节地葬比例。增加了公墓(骨灰堂)、殡仪馆等殡葬设施,依据规划和批准用地范围、条件进行建设(第一款)、增加各类公墓建设管理主体(第三款)、增加了殡仪馆、公墓必须安装使用省级殡葬管理信息系统(第五款)、修改了实行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第六款)。
(四)规范殡葬惠民政策与经费保障。在第五章殡葬惠民与经费保障第十七条明确了实行三类特殊群体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现行补助标准(第三款)、资金来源和办理程序制定(第四款)、第十八条实行农村户口已故居民殡葬服务优惠。修改整合了优惠的项目内容、金额、费用承担与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增加了已故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免费入葬公益性公墓。各镇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墓穴购置费由镇级财政承担(第一款)、增加了各街道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墓穴购置费由区级财政承担(第二款)、保障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入葬公墓基本殡葬需求(第三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社会福利院做好各镇、各街道在院已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安葬工作(第四款)。第二十条增加了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费用、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入葬公益性公墓的墓穴购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区民政局申请,报区财政局复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区财政局落实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经费、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墓穴购置费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专项治理经费、“三沿五区”散葬墓、“活人墓”整治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附件:2.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殡葬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骨灰安葬
第四章 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殡葬惠民与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屯溪区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群众殡葬行为、殡葬服务单位建设管理,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屯溪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屯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殡葬服务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殡葬管理是指按照殡葬法规和殡葬政策规定提供殡葬服务,对殡葬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文明殡葬、惠民殡葬、绿色殡葬、法治殡葬建设,坚持遗体火化,实行节地生态安葬,革除殡葬陋习,推行文明节俭治丧和祭祀,实现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直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殡葬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有关单位殡葬管理工作职责:
(一)区纪委监委:负责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区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党员干部文明殡葬教育和监督。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
(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重要延伸服务价格和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
(五)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从事殡葬活动的演艺人员管理和监督。
(六)屯溪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殡葬执法秩序,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殡葬管理职务等行为。
(七)区民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协调和依法依规查处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八)区财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费申请、发放的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有关单位应提供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和公墓骨灰安葬证等办理。
(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新建和扩建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对未经规划、土地审批和非法占用耕地建坟、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对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治理或恢复原状(新潭镇由高新区职能部门负责)。
(十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殡葬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工作。
(十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单位和个人利用民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遗体行为。
(十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非法占用农地建坟和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
(十四)区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非法建坟,破坏水资源行为。
(十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规范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服务机构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严防遗体非法外运。
(十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制造、经营殡葬用品、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等行为;对殡葬行业收费进行监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禁限区域内操办丧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禁烧区域内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各镇、各街道对建设用地上违法建坟和兴建殡葬设施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区林业局:负责对殡葬活动中违反森林防火、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建坟和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对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治理或恢复原状。
(十九)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负责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二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抓好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村(居)殡葬信息网络,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村(居)民自治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约定、落实殡葬管理措施。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骨灰安葬
第七条 全面实行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禁止土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特殊情况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进行丧葬改革实行火化的,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处理遗体。其中,正常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非正常死亡的(含无名尸体)《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签发。
第十条 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对患有甲类或比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高度腐败的遗体,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消毒处理并严密包裹。殡仪馆应及时接运遗体,立即火化。
第十一条 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除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逾期冷冻防腐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所需资金从本级财政列支。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十二条 屯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在居住地死亡的,丧主应主动及时联系黄山市殡仪馆接运遗体实行火化。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加强督促。
在屯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医疗机构死亡以及因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医疗机构、公安交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联系黄山市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原则上一律入公墓安葬。
农村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本辖区内的户籍人口。经营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各类有骨灰安葬需求人口。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供给不足的地区,本地已故村民骨灰可安葬在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区域。
第十四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应充分考虑城镇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新建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低价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管理费收取年限一个周期不得超过20年,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按规定缴纳费用;殡仪馆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其他选择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监管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价格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规范安葬行为。
(一)禁止非法买卖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一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四)崇尚文明节俭治丧。丧事操办不得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大操大办;不得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污染环境、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市容观瞻;不得在禁烧、禁放区域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公墓等安葬区域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祭扫等。
(五)分类整治“三沿五区”(铁路、公路沿线、河流沿岸和风景名胜旅游区(点)、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散葬坟墓。
(六)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定期对禁止建墓区域内的乱埋乱葬进行集中整治,通过迁移、拆除硬化、深埋、植物遮挡等方式进行整治。严禁新建硬化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
第四章 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规划建设公墓、骨灰堂、殡仪馆等殡葬设施,在骨灰葬法上逐步提高生态节地葬比例。
(一)经批准建设的公墓(骨灰堂)、殡仪馆等殡葬设施,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二)严格执行公墓墓穴占地标准,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严禁建设超标准墓穴,墓碑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采用卧式碑;墓穴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主体为区民政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主体为属地镇人民政府,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主体为产权业主单位。
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公益性公墓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推进殡仪馆节能减排,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五)殡仪馆、公墓必须安装使用省级殡葬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遗体火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出售等档案登记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落实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六)实行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殡葬惠民与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实行三类特殊群体殡葬(火化)基本公共服务补助。
(一)补助对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生前正在领取中);重点优抚对象。
(二)补助条件: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去世并在黄山市殡仪馆火化或在异地去世异地火化。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对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进行补助;其中补助遗体接运费每具320元、遗体冷藏费每具两天70元、遗体火化费每具600元、骨灰寄存费118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费补助每具共计1108元(政府定价调整的按照新规执行);超出以上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选择其它殡葬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四)资金来源及办理程序: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列入预算;补助办理程序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实行农村户口已故居民殡葬服务优惠。
(一)本区农村户口亡故居民在黄山市殡仪馆火化的,实行五项费用(遗体接运、遗体抬尸、遗体接尸袋、遗体平板火化炉火化、遗体污物处理)减免15%,减免费用由黄山市殡仪馆承担。
(二)各镇所属农村户口已故居民火化后安葬在公墓的,每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办理程序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补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列入镇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已故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免费入葬公益性公墓。
(一)各镇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免费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费由镇级财政承担。
(二)各街道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免费入葬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保障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入葬公墓基本殡葬需求,鼓励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社会福利院(区敬老院)做好各镇、各街道在院已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安葬工作。
第二十条 殡葬(火化)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费用、各街道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入葬公益性公墓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复核拨付。
新潭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殡葬(火化)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经费、各街道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入葬公墓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费用和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并将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专项治理经费和“三沿五区”散葬墓、“活人墓”整治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从事殡葬补助审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补助申请、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给予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殡葬补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用的,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0年3月13日印发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办秘〔2020〕6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10-07 08:522024年8月15日-9月16日,屯溪区民政局就《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邮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或部分采纳)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