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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屯溪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10-15 00:002024-11-15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屯溪区市场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和《黄山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原屯溪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现已调整为屯溪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实施的《屯溪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1015日起至1115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屯溪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屯溪区市场监管局)(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屯溪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3013697849@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屯溪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屯溪区市场监管局)联系,联系电话:0559-2596307,联系人:郑淑婷 秦静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屯溪区食品药品安全

      (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1015

 

 

 

 

 

 

 

 

 

 

 

 

 

 

 

关于屯溪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和《黄山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办对2017年实施的《屯溪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设立质量奖是国际上推动企业管理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普遍做法。20179月,政府颁布实施了《屯溪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共评选了2屯溪区政府质量奖,有3家组织获屯溪区政府质量奖质量奖评审在引导和激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增强我经济综合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政府质量奖的带动下推动辖区各类组织以争创政府质量奖为载体全面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和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但是,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质量发展”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和《黄山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中关于质量工作的新要求原有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有些内容需要尽快加以修订为此我办对2017年颁布实施的《屯溪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这次修订重点把握了四个方面:一是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加快建设“美丽时尚高品质现代都市区为指引,更好地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九大新兴产业,以政府奖励制度推动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鼓励中小企业组织参评,推动质量工作在各行业协调发展。三是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树立宣传质量标杆,扩大示范引领效应,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四是注重与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衔接。在评审机制、专家组成等方面与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相衔接,为我区争创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打好基础。原屯溪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现已调整为屯溪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听取镇街政府、相关部门、评审专家的意见 ,形成《屯溪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

一是调整奖项名称。将《屯溪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为《屯溪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参照原黄山市政府质量奖修改为黄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做法,更名为屯溪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体现区政府质量奖是由屯溪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代表了屯溪区人民政府的公信力,总体上更显庄重。

二是突出九大新兴产业。鼓励九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申报,以政府奖励引领新兴产业走质量发展之路,对其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不作年限要求。

是扩大奖励覆盖面。明确申报组织覆盖九大新兴产业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等各个领域申报组织不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黄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等均可申报鼓励中小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参评。

是明确了再次申报相关要求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 5 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屯溪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屯溪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黄山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及《黄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黄政办〔202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区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 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屯溪区范围内从事产品 生产、工程建设和提供服务的组织(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各个领域)。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2个。鼓励中小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参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并负责实施;

(二)拟定评审程序和评审工作方案;

(三)组建专家评审组、监督工作组;

(四)负责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资格审查;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组织的道德及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区政府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 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3年以

上,已通过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对九大新兴产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 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内外领先水平;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 5 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现行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屯溪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项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的得分情况和评奖名额,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形成评审报告及组织最终得分。(材料评审得分的40%和现场评审得分的60%之和为组织最终得分)。           

第十七条  候选提名。根据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组织名单,由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相关人员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宣传工作经费纳入评审年度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每年需进行自我评价,向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卓越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报请区政府撤销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

第二十七条 组织获奖后3年内在质量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出现严重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应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评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机构或个人,依照规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屯溪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屯政办〔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