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促进九龙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按照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根据现行政策要求,结合园区实际,拟修订《屯溪区九龙科创园管理办法》为《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13日起至12月13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屯溪区九龙园区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312441183@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屯溪区九龙园区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室联系,联系电话:0559-2555245,联系人:张晓磊。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黄山市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3日
关于《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和促进九龙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按照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发挥科创园、高端制造产业园等国有厂房发展效能,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中心牵头对2021年实施的《屯溪区九龙科创园管理办法》修订为《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九龙园区绿色低碳经济园区建设,着力解决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难、人才引育难等问题,支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和鼓励科技人才项目、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等入驻九龙园区国有厂房,充分发挥国有厂房承接科技创新孵化作用。因前期制定的《屯溪区九龙科创园管理办法》不再符合现行政策以及产业运营、企业管理。为此,我中心牵头对2021年实施的《屯溪区九龙科创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这次修订重点把握了四个方面:一是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将《屯溪区九龙科创园管理办法》修改为《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由科创园扩大到园区所有国有厂房,更加聚焦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业母机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园、九龙科创园的建设,带动园区国有厂房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二是根据政策变化,清理与现行政策不再适应的条款;三是优化部分条款,更适宜科创园等国有厂房园中园运行管理;四是完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做好全面监管工作。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文件名称。《屯溪区九龙科创园管理办法》修改为《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适合园区所有国有厂房招商项目入驻,服务提升,标准统一化。
二是删除部分不适宜条款。因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783号)出台,原《屯溪区九龙科创园管理办法》中奖励政策条款不再适宜,将进行删除,修订后的《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的情况。
三是扩大管理覆盖面。明确新修订《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覆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业母机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园、九龙科创园的建设等园区内多个国有厂房,对国有厂房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四是优化条款提升管理。一是修改后条款对涉及到高端装备制造、工业母机等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经研究批准后给予更大租金优惠,更长装修周期,进一步吸进优质企业招引入驻。二是明晰入园机制和退出机制,鼓励企业按照契约精神,加大技改投资,做大做强。
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九龙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九龙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是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全程跟踪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优质环境,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转化为主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形象的科技型企业的平台。
第三条科创园、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业母机产业园国有厂房建设目的是鼓励在高端装备制造、工业母机、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建设符合九龙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基地。
第四条厂房投资主体为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以及黄山市九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区九龙建投),由屯溪区人民政府委托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对园区内国有厂房履行监管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租赁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租赁)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独立核算的公司,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创业者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法定代表人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并具有相应领导能力;
(二)具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队伍,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
(三)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企业以自主研发创新为主,重点在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政策及扶持措施。
(一)优惠政策
1.原则上从签订入园协议起给予3个月装修、设备调试等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免租金;需特殊装修(指除普通装修外的情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免租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在园区取得建设用地,在厂房建设期间内使用国有厂房过渡的,经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同意可以延长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2.科创园、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公共服务区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
3.给予新入园企业三年孵化期,三年内企业原则上需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具备在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园区供地计划;
4.享受我区产业扶持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每次出租协议签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租的,双方合同终止,承租企业结清租赁费用并将厂房恢复原状后由区国资公司或九龙建投公司验收。承租企业需要续租的,须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经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及区国资公司或九龙建投公司根据协议履约情况审核,未达到标准的,原则上不再续租。
第九条保证金标准:缴纳保证金按厂房面积收取,租赁3000㎡以内(不含3000㎡)厂房按10万收取;3000㎡-6000㎡(不含6000㎡)厂房按20万收取;6000㎡及以上厂房面积按30万收取。
第十条租金根据厂房楼层、层高、配置不同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标准如下:
(一)独栋(层高8m以下)、带行车的厂房按12元/㎡/月收取租金;独栋(层高8m以上)、带行车的厂房按16元/㎡/月收取租金;
(二)多层(层高8m以下)、带行车的厂房按11元/㎡/月收取租金;多层(层高8m以上)、带行车的厂房按14元/㎡/月收取租金;
(三)厂房配置喷淋系统:一层11元/㎡/月,二层以上10元/㎡/月收取租金;
(四)厂房既不带行车、也无喷淋系统:一层10元/㎡/月,二层以上9元/㎡/月收取租金;
(五)公寓房单间480元/间/月,标间360元/间/月。
通过市场化对公寓楼租金进行评估,同时报园区服务中心及区委人才办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水、电等按用户实际发生量自付。
对于高端装备制造、工业母机等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经九龙园区服务中心研究批准可予以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7元/㎡/月(根据近三年区国资公司或九龙建投公司实际收取的厂房租金折算)。
第十一条区国资公司或九龙建投公司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职责,参照二级物业服务标准收取,由入园企业承担0.5元/㎡/月费用、适时根据物业等级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比例。
第十三条承租企业根据生产要求需对厂房进行装修的,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区国资公司或九龙建投公司审查,经九龙园区服务中心批准,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将确定的装修方案同时报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原则上不得在其它任何地域再设立同类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 为了掌握园区内企业的动态变化,确保产业规划有序实施、保障公共利益等,入园企业股东如需转让股权及公司资产,需书面报备至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否则所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入园企业接受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九龙园区相关管理规定,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美化、包秩序)等工作。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应当遵守科创园有关制度,并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厂房的内部设施实行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租用厂房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电梯、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区域内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运营公司负责。
第十八条禁止承租企业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转租或分租;
(二)擅自破坏及改变房屋结构、屋面防水、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超出楼面及屋面使用荷载设计标准;
(四)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品;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入园机制。
入驻企业经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区投资促进局预审履行相关程序,签订入园协议,区国资公司和九龙建投公司严格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相关规定,根据租赁期限等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缴纳保证金和年租金。区国资公司或九龙建投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和年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园区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办理名称核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环评等手续;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协助入园企业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退出机制。
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资公司或九龙建投公司报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备案后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附属设施及人才公寓使用权,不予返还承租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等费用,一切损失由承租企业自行承担。
(一)擅自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个月的(未及时缴纳水电费造成园区停水停电,企业损失);
(二)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厂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产、停业时间达6个月及以上的;
(四)无故推迟入驻装修3个月以上,6个月内未投产的;
(五)存在安全、环保等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六)违反园区规划和产业定位。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改变工艺或产品类型,与园区的规划和产业定位严重不符,可能会对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协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配合园区管理和公共服务。拒绝参加园区组织的活动,不配合园区进行统计调查、不遵守园区的公共设施使用规定等,影响园区的整体管理秩序和服务质量的;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核心团队发生重大变动且影响企业正产经营。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离职、核心团队解散等情况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陷入混乱或停滞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九龙园区范围内,区国资运营公司、九龙建投公司自建及收购、租赁厂房、配套设施等行为参考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12-30 16:19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月13日,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就《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展了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共收到意见建议16条,采纳9条,未采纳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