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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1-12 00:002025-02-12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阅读次数: 来源: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屯溪区城市管理局对《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112日起至212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屯溪区城市管理局(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1294126612@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屯溪区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联系,联系电话:0559-2595216,联系人:张静。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2025112



 关于《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屯溪区城市管理局对2019124日颁布实施的《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是屯溪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依据,有效确保屯溪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法治政府的建设也对建筑垃圾法治化、规范化提出了要求。为此,屯溪区城市管理局对《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黄山市屯溪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屯溪区城市管理局着重梳理了以“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名起草的、仍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屯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屯溪区财政局、屯溪区商务局《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对《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开展修订工作。2025112日,召开文件修订部署会,征集相关业务股室意见,最终形成《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修订重点把握了三个方面,一是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因机构改革原因,原屯溪区城管执法局变更为屯溪区城市管理局。二是根据政策变化,清理与现行政策不再适应的条款;三是优化部分条款,更适宜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企业运行管理。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单位名称。屯溪区城管执法局修改为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二是修改部分不适宜条款。因2024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783号)出台,原《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中对“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明确需要具备多少辆车,将进行删除,修订后的《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不存在冲突的情况。

三是优化条款提升管理。取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进行“备案”、“年审”等,修改后条款更便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作。

 

 

 

 

 

 

 

 

 

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屯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固体废弃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和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渣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由屯溪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住建、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屯溪区城市管理局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  居民或单位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物业管理小区的居民或单位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由环卫部门安排有资格的运输企业负责收集、清运至建筑垃圾调配(处理)厂,经过磅称重后处置建筑垃圾。

(二)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及单位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由居民或单位携带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窗口进行审批后,由环卫部门安排有资格的运输企业负责收集、清运至建筑垃圾调配(处理)厂,经过磅称重后处置建筑垃圾。

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相关单位到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窗口进行审批后,由环卫部门安排有资格的运输企业负责收集、清运至建筑垃圾调配(处理)厂,经过磅称重后处置建筑垃圾。

第六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配有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配备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挖掘机和装载机。

(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场所,场内标准如下:

1. 办公场所。

2. 车辆停放场地:路面硬化;停放场地面积严格执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关要求。

(四)每辆车由专人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车身做到有反光标贴,放大号牌,颜色醒目统一。

(五)有健全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第七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区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八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作业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到环卫部门,由环卫部门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向运输企业配发运输单。运输单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三)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建立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制度,并由区城市管理局建立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监控平台实施信息共享。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禁止运输建筑垃圾: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述条件的;

  (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未及时接受处理的;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干净。

  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随车携带运输单,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卸放,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运输全过程监管。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调配(处理)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调配(处理)建筑垃圾,不得调配(处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符合环保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规范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保持建筑垃圾调配(处理)厂环境整洁;

  (四)出入口道路硬化并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调配(处理)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局报备,并由区城市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回填建筑垃圾时,建设单位、处置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指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调配(处理)厂的建筑垃圾产品。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买卖建筑垃圾,确需使用建筑垃圾产品的,应当从建筑垃圾调配(处理)厂调配。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小区物业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使用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准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

(二)负责将屯溪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交由有资格的运输企业负责收运至项目处理地,并严格按照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堆放材料。

(四)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并负责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五)运输车辆需证照齐全,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外观无破损、变形,档板严密;运输车辆要有密封装置,使用苫布密闭的,苫布应无破损,苫盖严密。推行使用机械式全密闭运输车辆。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准运证》,并接受区城市管理局的检查。

(二)运输车辆必须按区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将运输垃圾过磅称重后卸料到屯溪区城市管理局指定区域。

(三)运输车辆运输流体、散体货物,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不遗撒、不带泥上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依法取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并采取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渣土、恢复原状。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后,国家和省、市、区对建筑垃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屯溪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02-20 10:04

2025年01月12日-2025年02月12日,屯溪区城市管理局就《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邮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或部分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