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对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我局起草了《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26日前反馈。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屯溪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7号,邮政编码:245000)。
二、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594337080@qq.com。
三、电话方式。通过电话与屯溪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联系,联系电话:2596192(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四、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关于《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适当扩大区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提高决策水平,不断优化管资本的方式手段,构建统一规范、专业科学、协同高效的国资监管体系。现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4.《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
5.《关于印发《安徽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皖国资法规〔2024〕121号);
6.《黄山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黄政办〔2025〕4号)。
三、制定过程
《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于2025年9月开始起草,区财政局(国资委)认真阅研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梳理形成《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优化制度章节体例。原《监管办法》不分章节,共33条,新制定的《监管办法》分11章55条,对国资监管的八个方面重点内容,分章节进行了分类阐述。
(二)明确监管对象及层级。
一是明确监管对象。此次《监管办法》中明确了监管对象为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二是明确分层监管。区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对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三是明确备案事项。细化备案程序及时限要求,将备案事项分为事前备案项和其他备案项,需事前备案的项目,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其他备案的项目,应当于决策程序履行结束后15日内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三)着重优化六类重大事项的内容及程序
一是章程制定方面。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由区财政局(国资委)统一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二是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方面。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了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的定义,增加了区属企业资金出借方面的管理,新增资金出借审批权限及流程。严禁对区属企业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因承担政府重大功能性任务,确需区属企业向其他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需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三是重组、改制及上市方面。结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皖国资法规〔2024〕121号),进一步进行了授权放权,授权区属企业审核其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重组整合, 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四是国有资产交易方面。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将国有资产交易的类型分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三类,将重大资产转让的标准由300万元提升为500万元。
五是人事及薪酬管理方面。规范了区属企业选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程序。
六是责任追究方面。结合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新增责任追究章节,明确国资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监督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区属企业权责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黄山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黄政办〔2025〕4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由区财政局(国资委)代表屯溪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提级管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商区属企业共同确定的区属企业子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区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对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章程制定;
(二)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重大投资;
(四)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
(五)重组、改制、破产、解散及上市;
(六)国有资产交易;
(七)人事及薪酬管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对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分为备案、核准、决定事项。事前备案事项,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其他备案事项,应当于决策程序履行结束后15日内备案。核准事项为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决定事项为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决定的事项。
第二章 章程制定
第六条 区属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章程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制定。
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章程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战略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
第八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变更(含与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的转移)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重大投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
(一)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进行的购置土地房产、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企业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无形资产等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中低风险理财除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四)市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十二条 企业单项投资事项,根据额度分别按照备案、决定方式办理:
(一)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二)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报送备案、核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重大投资项目的请示,包括投资标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期限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二)企业内部决策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或投资建议报告;
(四)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有关合作方基本情况;
(五)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法律意见书;
(七)评估事项需提供评估报告书及核准、备案申请表;
(八)涉及经营许可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投资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项目的外部专家意见书;
(十)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的外部专家意见书和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区财政局(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企业,按照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分析论证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预测分析投资的产业政策、市场预期、资金来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及其他影响投资的情况。必要时需征询外部专家意见,确保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合法合规。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应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以投资方向、程序合规为重点,履行出资人核准或备案程序,通过项目检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对区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属企业对通过批准的投资项目,自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批复或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出具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须重新履行决策报审程序。
第五章 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依法依规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直接、间接筹资活动以及向其他企业借入资金。
第十九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其他融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需上报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从其规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
(二)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三)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其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维好协议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企业开展和主业相关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决定企业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区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区属企业对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区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的担保,规范担保程序,并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属企业之间签署互保协议的,可以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对方子企业提供担保。区属企业间互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区属企业之间提供单笔担保的额度,1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实行备案管理;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2亿元以上的担保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非区属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后报区政府决定。
区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第二十四条 区属企业报送备案、核准的担保事项,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担保的请示,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情况说明;
(二)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担保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和被担保人近三年审计报告;
(四)担保风险评估的法律意见书;
(五)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金额、期限及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六)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七)反担保的有关材料(反担保形式、期限、财产状况)。反担保形式为抵押、质押等物权反担保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财产权属凭证(载明名称、数量、质量等状况)。
类金融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出借,是指企业直接出借资金或通过委托贷款出借资金的行为,不包括因资金集中管理所发生的向上归集及归集资金范围内的资金拨付,不包括主业含资金出借的金融企业开展和主业相关的资金出借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区属企业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因承担区委区政府重大功能性任务,确需区属企业向其他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需经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后报区政府决定。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或出借资金,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原则上区属企业不得对其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区属企业董事会批准,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属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完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区属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行为应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资金规模、资金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借款权限和限额及费率水平,规范内部核准审批程序,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构建以“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为一体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六章 重组、改制、破产、解散及上市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十条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组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授权区属企业审核其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重组整合,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第三十一条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企业改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区属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事项,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请示;
(二)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核准后根据规定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上市申请。
第七章 国有资产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产权转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二)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所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包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三十五条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其中,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三十六条 区属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资产转让事项。其中,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标的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须由区属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该类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授权区属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第三十七条 区属企业及子企业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行为,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属企业应当制定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区属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企业增资、产权转让的具体监管要求,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协助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企业负责人人事及薪酬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属企业选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与区财政局(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沟通,书面报送《企业中层干部调整配备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后将选聘结果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同步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区属企业领导班子分工经区委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区属企业下列人事及薪酬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事前备案:
(一)内设机构设置;
(二)企业薪酬制度、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
(三)企业用工计划;
(四)职工董事的聘用;
(五)职业经理人的聘用;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区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事项,按照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区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应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分立、合并、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破产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四)企业涉嫌单位犯罪,以及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区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
(二)处置账面原值100万以上且造成损失的单项债权;
(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
第四十六条 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10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区属企业应当将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本办法未列明监管要求的重大事项,由区属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决策流程决定。
第四十八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区属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委)给予备案、核准、审核上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每年对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区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责令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区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中,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因改革创新及承担上级交办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和重点项目,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符合改革方向,程序规范且未谋取私利的,予以容错免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上市公司、金融类或类金融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屯政办秘〔2023〕9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10-26 14:592025年9月26日-10月26日,屯溪区财政局就《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邮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或部分采纳) 0条。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