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规范资金报账流程,经研究决定,制定《屯溪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屯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屯溪区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屯溪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流程,完善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的通知》(财企〔2013〕162号)、《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皖发改移民〔2018〕15号)、《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18〕11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全程管理,公平公正、尊重民意的原则。
第四条 后扶项目资金报账管理由区财政局、区移民管理中心和镇政府共同负责。区移民管理中心负责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核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配合区移民管理中心做好后扶项目管理;镇政府负责项目规划、项目实施监管协调、竣工验收、报账资料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委会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项目申报、组织协调、报账资料初审和档案整理(项目确定会议、竣工会议记录,实施小结、管护办法)等工作。
第二章 后扶项目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是编制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各镇应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编制上报。
第六条 后扶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基本原则:
(一)后扶项目安排坚持移民直接受益,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二)后扶项目要坚持民主化管理,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移民意愿;
(三)后扶项目原则上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项目计划申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及构成、新增效益、受益移民人数等。
第七条 后扶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分类:
(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二)交通道路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各镇于年初依据编制原则和项目分类,指导各村编报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公示后,列入镇后扶项目库,报区移民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自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机构下达后扶项目资金计划后,由区移民管理中心商区财政局,依据各镇直补移民人数、水库移民突出问题、项目实施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从各镇后扶项目库中进行筛选,初步确定年度计划,经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预审会审定后,再行下达有关镇,并报市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后扶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后扶项目由镇政府作为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屯溪区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屯财[2018]55号)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
第十二条 后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招标代理、监理、检测费等按不超过该项目后扶投资额的6%纳入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监理单位组织项目预验收,邀请镇政府参与;预验收通过后,由镇政府书面邀请区财政和区移民管理中心进行综合验收,签署《移民后扶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 各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不得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完成后,各镇要及时督促村委会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标示牌,标示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际完成工程量)、投资规模、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等,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机制。
第十六条 各镇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根据后扶项目档案目录及时整理归档,报区移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后扶项目资金实行镇级报账制,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据实核算、封闭运行,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不得挤占、挪用、借用移民项目资金或随意调整、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后扶项目原则上应在区移民管理中心下达年度项目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验收报账。项目批复5个月内仍未实施的项目,撤销该项目预算,重新调整安排后扶项目。
第十九条 后扶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移民项目计划确定后预拨50%项目启动资金,剩余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决算审计后由镇政府填报《移民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决算审批表》,经区移民管理中心、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二十条 单个后扶项目完工后,资金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6〕1002号)相关规定予以清理收回区财政统筹盘活安排,继续用于后扶项目建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区移民管理中心、区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其整改外,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移民管理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