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屯政办秘〔2020〕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屯溪区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编外聘用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充分调动编外聘用教师的积极性,切实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教师”,是指区属公办学校中不列入编制管理,在核定编外聘用员额指标内,以劳动(劳务)合同形式聘用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含实施夕阳红工程的退休返聘教师)和购买教学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审批
第三条 编外聘用教师聘用岗位和计划聘用人数由用人学校根据学年度人员短缺情况(小学按师生比1:19;幼儿园按“两教一保”标准核定)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初审汇总后送区委编办。
第四条 区委编办会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编外聘用员额指标,结合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实际需要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区委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招聘
第五条 编外聘用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与所聘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聘用教师首聘年龄须在 40周岁以下;退休教师返聘年龄女性须在60周岁以下,男性须在65周岁以下;
(四)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区教育局按照批准的编外聘用教师聘用计划,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情况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经区人社局审核确定后,由区教育局统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实施。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分别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用人学校与编外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并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用人学校所属镇政府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用人学校须与编外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与退休返聘教师、购买教学服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终止等有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三年一签,劳务合同期限视用人学校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后视编外聘用教师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用人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编外聘用教师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标准。用人学校要建立编外聘用教师个人档案。每年年终参照我区在编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对编外聘用教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教师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教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第十三条 编外聘用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师德规范或学校规章制度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五)因岗位需要发生变化或约定的解聘条件出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法律规定其它可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师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师可单方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未依法为编外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用人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编外聘用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用人学校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人员的,一经发现,立即核减用人学校的财政公用经费预算,责令用人学校及时纠正。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教师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取消当年绩效工资、乡镇工作补贴和一次性奖励项目,用人单位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薪资待遇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岗位工资1510元;薪级工资260元;基础津贴935元。
绩效工资结合连续工作年限实行浮动制。工作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当年在编教师年终绩效工资平均数的30%,以后逐年增加10%,当年考核优秀的可另行增发10%,直至全额为止。因解聘、辞职等因素,中途中断的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教师其他经济待遇按照所在学校在编教师核发额度的50%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教师在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继续教育、工会活动、体检方面与我区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购买教学服务人员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400元标准核发劳务费,不享受其他待遇。一个教学服务周期不能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退休返聘教师经考核后按每人每年不高于3万元补助标准核发劳务费。除享受学校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检等待遇外,不享受其他待遇。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教师与用人学校发生劳动(劳务)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编外聘用教师所需经费纳入区、镇两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至9月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屯政办秘〔2018〕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