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黄政〔2021〕1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安徽省对应取消19项行政许可事项,黄山市对应取消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区对应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安徽省承接落实4项,黄山市承接落实1项,我区无承接落实的行政许可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即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有关部门应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完成调整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落实和衔接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区委编办。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21年2月5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我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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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乡村兽医登记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区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负责从业的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监督乡村兽医在备案县(区)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对于在非备案县(区)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备案,并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内更变其备案信息。 2.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乡村兽医登记证书仍然有效,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前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 定期公开乡村兽医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4. 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此项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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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审批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取消许可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此项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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