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屯溪区九龙科创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屯溪区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屯溪区九龙科创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步伐,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科创孵化平台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根据黄山九龙低碳经济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九龙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龙科创园(以下简称“科创园”)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全程跟踪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优质环境,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转化为主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良好形象的科技型企业的平台。
第三条 科创园建设目的是鼓励在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建设符合九龙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工艺、新技术研发生产基地。
第四条 科创园投资主体为屯溪区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屯溪区人民政府委托屯溪区九龙低碳经济园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服务中心”)引进专业运营公司对科创园进行运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科创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 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独立核算的公司,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创业者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法定代表人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并具有相应领导能力;
(二)具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队伍,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
(三)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企业以自主研发创新为主,重点在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政策:
(一) 优惠政策
1.原则上从签订入园协议起给予3个月装修、设备调试等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免租金;入驻面积超过2000㎡或需特殊装修(指除普通装修外的情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园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科创园公共服务区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
3.三年后通过培育、发展、壮大,达到供地标准,具备在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园区供地计划;
4.享受我区产业扶持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二)奖励政策:
1.第一年缴纳生产性税收达到300元/㎡/年以上的(含300元/㎡/年),按厂房租金额100%给予奖励;税收达到200-300元/㎡/年的(含200元/㎡/年),按厂房租金额60%给予奖励;税收达到100-200元/㎡/年的(含100元/㎡/年),按厂房租金额40%给予奖励;
2.第二年缴纳生产性税收达到300元/㎡/年以上的(含300元/㎡/年),按厂房租金额80%给予奖励;
3.第三年缴纳生产性税收达到300元/㎡/年以上的(含300元/㎡/年),按厂房租金额60%给予奖励。
生产性税收指企业年底实际入库税收,含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调”,不含即征即退税款,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含基金、费收入,不含查补税收。
(三)原则上科创园企业申报我区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和租金奖励的补助资金总量不得高于上年度企业实际入库税收、社会保险缴纳之和,具体由科创园运营管理公司初审,园区服务中心与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确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八条 租赁时间一般为1至3年。如承租方需要续租或退租的,须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园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园区服务中心有权就承租方是否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保证金标准:缴纳保证金按厂房面积收取,租赁3000㎡以内(不含3000㎡)厂房按10万收取;3000㎡-6000㎡(不含6000㎡)厂房按20万收取;6000㎡及以上厂房面积按30万收取。
第十条 租金根据厂房楼层、层高、配置不同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标准如下:
(一)独栋、带行车的厂房按12元/㎡/月收取租金;
(二)多层、带行车的厂房按11元/㎡/月收取租金;
(三)厂房配置喷淋系统:一层11元/㎡/月,二层以上10元/㎡/月收取租金;
(四)厂房既不带行车、也无喷淋系统:一层10元/㎡/月,二层以上9元/㎡/月收取租金;
(五)公寓房单间480元/间/月,标间360元/间/月;每三年根据屯溪区市场价格调整一次。水、电等按用户实际发生量自付。
第十一条 按三级物业服务标准0.7元/㎡/月收费(由入园企业承担0.5元/㎡/月,区国投补贴0.2元/㎡/月)。适时根据物业等级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的,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比例。
第十三条 在不破坏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入园企业经园区服务中心同意对厂房进行装修的,装修费用由入园企业承担;租赁合同解除时,入园企业自行拆除,费用由入园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原则上不得在其它任何地域再设立同类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股东如需转让股权及公司资产,需书面报备至园区服务中心,否则所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接受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科创园相关管理规定,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美化、包秩序)等工作。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应当遵守科创园有关制度,并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 厂房的内部设施实行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租用厂房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电梯、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区域内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运营公司负责。
第十八条 禁止入园企业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转租标准厂房、公寓房;
(二)擅自破坏及改变房屋结构、屋面防水、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楼面及屋面使用荷载超出设计标准;
(四)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品;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向园区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二)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个人简历、业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入园审批程序:
(一)园区服务中心在登记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对申请人及申请书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对初步筛选符合园区定位的企业进行项目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入园手续,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申请人在接到园区服务中心入园通知后,须与区投资促进局、园区服务中心共同签订入园协议;并与科创园运营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签订租赁协议同时缴纳保证金和年租金;
(三)科创园运营管理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和年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四)园区服务中心协助企业办理名称核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环评等手续;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协助入园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园区服务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被解除企业于30日内退出场地,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园企业自行承担。
(一)入园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进场的;
(二)入园企业投产后,不能正常运营,一年内未产生税收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不符合九龙园区产业发展经营活动的;
(四)租赁期满,科创园运营管理公司与入园企业双方协商不成,未达成续租合同的;
(五)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将无条件在30日内退出科创园: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章违法经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税收连续两年内不达标200元/㎡/年或有明显资金链断裂不能继续经营的;
(四)在租赁期间内,没有达到约定的预计产值、产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九龙园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