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屯溪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2021〕15号)文件要求,统筹发展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巩固困难帮扶工作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区基本建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一)加强综合救助。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区民政局牵头,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分类救助。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救助。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多元救助。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区民政局牵头,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城乡统筹。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监测预警机制。[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五)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采取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政策措施予以保障。健全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加强低保动态管理,按照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区民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政策,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合理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合理制定全护理和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0%。落实签订委托照料协议管理及走访照料责任制度。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做到愿进全进。[区民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七)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低收入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区医疗保障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教育救助体系。健全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按照省市要求,“以区为主,先试先行”原则,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困难帮扶户、低保、特困家庭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普通高中及其以上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救助。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区教育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等三类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六个月的渐退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屯溪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优化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区—镇(街)—村(居)”三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库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展其他救助帮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将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探索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到低收入家庭。继续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身故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生前正在领取低保金)、重点优抚对象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适时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十三)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依据困难情况分类分档予以救助。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分别给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10倍、2—6倍的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镇(街道)、区民政局可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一事一议”审批,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审批额度和资金利用率。[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各镇(街道)党(工)委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并协调黄山市救助管理机构对发现的区外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救助工作。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对我区发现的长期滞留黄山市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区民政局牵头,屯溪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按照国家要求,将因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保障。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额度。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十六)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鼓励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活动监管,加强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打造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品牌。[区文明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屯溪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设置岗位、设立基层社工站(室)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事务性、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社会救助改革
(十九)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建立社会救助“救急难”基金,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和快速救助能力,前移兜底保障关口,切实解决急难性救助个案问题,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村(社区)级组织要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完善村(社区)级组织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强化民政救助服务功能。[区民政局牵头,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标准、时限,完善转办、督办制度,及时办理或跟踪、反馈办理结果,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以融杭接沪为契机,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加快信息化进程,探索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办理程序。完善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街道)工作,在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镇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区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区民政局牵头,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借助智慧黄山时空信息平台和依托市、区共建的黄山市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黄山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依托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进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救助帮扶信息汇集、共享。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就近办”。[区民政局牵头,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社会救助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区民政局牵头,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根据省市要求,结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和服务能力建设实际,综合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完善镇街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具体措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区级每年均要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各镇各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效能。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