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201-0000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汇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1-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2021年制度文件汇编

作者:屯溪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01-04 09:31 信息来源:屯溪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2021年制度文件

N-1.屯溪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N-2.屯溪区2021年垃圾分类推进实施方案

N-3. 屯溪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N-4. 屯溪区九龙园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屯溪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029号)及《黄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黄政办秘〔202074号)精神,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并完善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聚焦解决农村公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着力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着力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成黄山市“首善之区”、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基本建立“统筹督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镇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全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权责清单,做好相应工作。

(一)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完善落实政策机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各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落实区、镇、村三级路长制体系。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担机制,安排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督导镇级人民政府落实、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引导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养机制。区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级总路长,设立区级路长办公室;按照“县道区管、乡村道镇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镇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三)镇村两级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管养工作。镇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职责,由镇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镇级路长,设立镇级路长办公室,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指导并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由其主要负责人担任村级路长,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镇规民约、村规民约。镇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推行“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组织实施乡村道路专管员的招募、培训、上岗等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的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

1.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3.村(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4.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5.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强化养护资金保障。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按规定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相关政策,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重点支持范围,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建立与农村公路里程、地方财政、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年限不超过5年,农村公路里程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库为准。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继续执行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区部分之和)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再降低。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市、区级财政合计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10000/公里、乡道每年5000/公里、村道每年3000/公里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区政府将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足额安排预防养护、大(中)修工程、养护提升、应急养护(抢通、保通、抢修)等资金。

(六)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监管

1.省级补助资金依照规定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2.市、区级人民政府统筹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管理工作。

3.区政府将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有效使用。区财政和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一移交(BT)模式,严禁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须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4.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积极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八)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各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养护作业单位。推行零星小修与日常保养划片区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户提供就业机会。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九)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制定专项方案,尽快补充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强化管养队伍建设。区交通运输局要协助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按“区统筹、镇管理、村监督”的模式,建立健全乡村道路专管员管理体系。通过选岗招聘的方式招募专职乡村道路专管员,乡村道路专管员在镇级、村级路长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日常管养巡查,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日常养护监管,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乡村道路专管员可优先选用有公路建设养护经验的企业改制分流人员、退伍军人等有能力的本地户籍人员。

(十一)开展农村公路品质示范路创建。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创新驱动”原则,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强化公路养护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强质量监管,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运营养护成本;积极构建农村公路沿线和谐生态,加强公路两侧造林绿化和原生植被保护;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服务全域旅游和美丽乡村发展,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技术水平。

六、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统筹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加强领导,结合我区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责任,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十三)加强监督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镇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考核任务,加强对镇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督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作用。

(十四)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改革到位。明确改革时间节点,细化政策措施,注重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屯溪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屯政办〔200966号)同时废止。

屯溪区2021年垃圾分类推进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屯溪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区拟定2021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全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50%。涉及昱东街道和昱中街道、屯光镇和阳湖镇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共计49171户。其中无物业管理的324个小区计33461户(阳湖镇225592户、昱西街道303251户、昱中街道13510431户、昱东街道12911365户、屯光镇82822户);有物业管理的25个小区15710户。按照上述摸底情况,由各镇、街道、社区具体推行各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全区非公共机构和场所垃圾分类工作力争全覆盖。

二、 工作标准

(一)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到位

1.居民小区按照高层建筑每300-500户、多层建筑每200户原则的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点,配备满足居民分类投放基本需求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各类垃圾桶配置数量根据实际垃圾量配置。本着因地制宜、亭屋结合、美观实用、节约节俭、方便居民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条件建设亭、屋,原有完好垃圾桶可粘贴或喷涂符合规范的分类标签继续使用。因小区条件所限,集中投放点无法设置四分类收集容器的,可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单独设置。

2.各商场、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亭)和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条件有限的可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单独设置。

(二)垃圾分类宣传到位

1.借助媒体及互联网加大宣传,如:小王说城管栏目、昱城情、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工具,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介绍,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在各小区楼道专栏张贴垃圾分类宣传页、一封信等,进一步提高市民知晓率。

2.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在全区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的良好氛围,养成主动分类、自觉投放的行为习惯。

3.开展入户宣传,各镇、各街道(社区)组织志愿者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组成垃圾分类督导小组,通过上门问卷调查、发放指导手册等形式,引导督促居民做好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在规定时间到集中投放点进行正确分类投放。

(三)分类投、收运处到位

1.有害垃圾。根据实际需要配放有毒有害垃圾桶,由各镇、各街道(社区)视垃圾量定期将有害垃圾收运至指定收集点。

2.可回收物。采取预约或定点方式,由经区商务局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运后,进行再循环利用。

3.餐厨垃圾(湿垃圾)。有物业小区产生的厨余垃圾,由各物业公司定时定点投放至收集点进行分类,区环卫中心负责转运及处置;无物业小区产生的厨余垃圾由区环卫中心负责联系授权特许经营的企业采用大型厨余垃圾车辆转运至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商业街、沿街门面等产生的厨余垃圾,由各业主自行收集,驳运至指定交投点,再由授权特许经营的企业采用厨余垃圾车辆转运至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其他垃圾(干垃圾)。由各街道(社区)、物业公司负责收集驳运至中转站,压缩后送往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厂进行处理。

5.建筑、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由垃圾产生人或物业公司、社区委托,通过市场化运营公司采用专业运输车辆,清运至屯溪区建筑垃圾调配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监督检查到位

1.由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对各镇、各街道(社区)垃圾分类开展考核,成立区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区政府督查室、区城管执法局、区物管中心、各镇、各街道组成,每月进行一次现场考核。

2.各镇、各街道对辖区内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考核。

3.各社区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程,成立日常督查小组,每日常态化对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监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各牵头单位负责对各自区域非公共机构和场所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考核。

三、责任分工

(一)由各镇、各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志愿者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组成垃圾分类督导小组,引导督促居民做好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在规定的时间到集中投放点进行正确分类投放。

(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建设各镇、各街道(社区)所管辖的小区内垃圾分类设备配备、集中投放点。

(三)区物管中心负责小区内相关基础数据的统计和小区内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时物业的协调等工作。

(四)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负责通过各网络大媒体、广播电视等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垃圾分类设备招标采购和定时定点投放点建设。

(六)各牵头单位负责对所管辖的非公共机构和场所垃圾分类实施。

四、方法步骤

(一)全面发动阶段(6月底前):包括调查摸底、拟定计划、出台方案、动员大会等,各镇、各街道(社区)建立组织结构,明确责任分工。

(二)设施配置和建设阶段(7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内小区垃圾分类桶配备及集中投放点建设。

(三)全面实施阶段(10月底前):全面实施本年度垃圾分类工作。

(四)总结提升(12月底前):对年度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总结,启动相关考核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

(二)健全联动机制。在已初具规模的昱西片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打造城管牵头,物管中心跟踪督促,街道社区、物业为责任主体的联合推进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财政局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牵头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从设施配置、宣传资料、督导作业人员、分类收运车辆都需要资金保障垃圾分类体系。 


 屯溪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屯溪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由区本级预算安排,实行竞争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三条  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在本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区(不含新潭镇)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第五条  对《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政办〔2020〕25号)中的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资金原则上按50%比例进行配套,以下奖励政策除外:

(一)高企认定奖励。分别奖励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10万元。

(二)高企保费补助。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三)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我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采取验收评价达标后全额补助方式兑现奖励。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在配套奖励基础上,我区企业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

第六条  为进一步加大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力度,结合扶持我区新兴主导产业发展和区情实际,实施以下扶持政策:

(一)高企扶持培育。对培育和孵化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重点企业并落户我区的新研发平台,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0%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2万元。

(二)高新、战新培育奖励。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体系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5万元,不重复奖励。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分别位于全区前10名且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不重复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1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2%以上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予年度研发费用0.5%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企业设有市级以上实验室、科创中心、科研工作站等机构,科研团队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对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给予研发费用增幅部分1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四)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晋级全国行业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级全省行业赛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用于奖励参赛企业(团队),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奖励。

对市级以上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并新签约落地本区且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相应推荐上述项目并作为承办单位的风投机构、中介组织奖励“一事一议”。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且技术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登记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获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通过验收的“贯标”优秀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一次性资助3万元;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被认定为高质量专利的给予0.3万元奖励;年限达10年、15年、2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奖励每件0.5万元、1万元、2万元。

(七)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对我区企业引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有过质押贷款、获专利奖的、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等高质量专利,在配套奖励基础上,每件资助1万元。

第七条  科技管理费用按照区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区科技经信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核定。

知识产权管理费用按照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核定。

第八条  本政策与我区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依据《屯溪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服务暂行办法》被评为C类、D类工业企业,以及依据《屯溪区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被评为D类服务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  区科技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形成依据本政策办理结果,由区政府分管区长召集区科技经信局、财政局、司法局、统计局、九龙园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形成依据本政策办理结果,由区政府分管区长召集区科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司法局、九龙园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本政策由区科技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屯溪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屯政秘〔2017〕60号)不再执行。

屯溪区九龙园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九龙园区“标准地”改革,持续优化“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黄政办秘〔2021〕1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在九龙园区推行“标准地”改革,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承诺制”土地出让制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加快企业落地投产,激发九龙园区发展动力,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

到2021年底,九龙园区全面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土地出让制度,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到2023年底,九龙园区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50%按照“标准地”供地。

到2025年底,九龙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按照“标准地”供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配套,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实施“净地”出让,打造营商环境高地。

坚持亩均论英雄。突出以土地利用效率为导向,明确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的综合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事前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范围。九龙园区。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评估区域。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九龙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等,确定拟实施“标准地”出让的区域及其工业功能定位。(责任单位: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经信局)

(二)开展区域评估。九龙园区服务中心组织编制完成拟实施“标准地”出让区域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在内的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形成明确的限制性、禁止性要求和明细的负面清单。相关部门不再要求入驻该区域的项目单独办理相同事项的审批。对入驻园区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的新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直接引用园区区域环评有效期内的监测数据,可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执行。(责任单位: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 

(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在”标准地”出让前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区财政局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单位: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奕棋镇、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设定出让标准。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业准入政策、功能定位、产业导向、地块实际和区域评估要求,并结合“标准地”区域新建工业项目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进行设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省有关控制性指标和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要求,核准确定控制性指标体系,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批准。控制性指标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具体地块出让前,应依据控制指标体系明确“标准地”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并随出让公告一同发布。园区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200万元/亩及15万元/亩。(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五)实施“标准地”出让。具体地块出让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对接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核实拟出让地块各项指标。按照行政审批要求,对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土地公开出让。(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发展改革委、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

(六)实施承诺制度。在“标准地”出让后,土地受让人需与九龙园区服务中心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的“一站式”代办服务,协调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各部门要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加大监管力度。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验收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责任单位: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严格产权管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地块登记时应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的要求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开展联合验收。由区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事项,开展联合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在约定期限内由九龙园区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能耗标准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达产验收相关要求的,按《“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在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并按协议予以处置。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照“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税务局)

(九)加强项目监管。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加大监管力度。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验收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十)强化信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行为信息计入信用档案,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奖惩。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九龙园区服务中心)

(十一)实施“标准地”招商。区政府每年推出一批“标准地”,区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全年“标准地”招商计划,搭建“标准地”招商推介平台,定期组织“标准地”招商推介活动。(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九龙园区服务中心)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0月)。制定出台《屯溪区九龙园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标准地”制度实施范围、服务任务等内容。

(二)重点攻坚阶段(2021年10月-11月)。全面启动九龙园区区域评估工作。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项目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推进阶段(2021年11月起)。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制度。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3月)。认真总结和评价分析年度“标准地”改革实施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九龙园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改革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区域评估费用由区财政承担,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

(二)加强督查考核。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九龙园区改革发展年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区政府将加强督查,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