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517/202208-00009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2-08-15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8-15
生效日期: 2022-08-15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屯农〔2022〕6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屯溪区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稻谷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8-15 14:43 信息来源:屯溪区农业农村局(屯溪区乡村振兴局)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安徽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皖财农〔2020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稻谷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补贴对象是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按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补贴以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稻谷种植面积为依据,参照当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水稻种植面积执行,按照村公示、镇审核、区汇总的程序,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上报的水稻种植面积清册审核汇总。经测算,全区符合补贴条件的水稻种植面积5669.49亩,稻谷补贴标准为156.98/亩。

三、工作要求

各镇要确保在830日之前根据补贴发放清册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补贴对象。代办金融机构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应在存折摘要栏上标注稻谷补贴字样。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镇政府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镇农业部门做好面积抽查复核工作,财政分局做好一卡通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二)规范操作程序。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面积,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镇都要设立补贴工作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纪检监察等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屯溪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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