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301-00051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汇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民,企业,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1-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2022年制度文件汇编

作者:屯溪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1-13 10:14 信息来源:屯溪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2022年制度文件

N-1.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河道水域禁止洗涤游泳垂钓的通告

N-2.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办法》的通知

N-3.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N-4.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河道水域禁止洗涤游泳垂钓的通告

屯政秘〔20226

 

为引导和规范城市文明行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形象,切实保护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生态型国际化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屯溪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河道水域禁止洗涤、游泳、垂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中心城区河道禁止水域范围

1.率水大桥至湖边水利枢纽新安江滨水旅游景区水域;

2.横江大桥以下横江水域;

3.徽州大道以下朱村河水域;

4.高速桥以下佩琅河水域;

5.花山路以下定邦河水域。

二、上述划定的中心城区河道水域内禁止洗涤、游泳、垂钓。

、因各类应急训练、文体赛事、科研教育等活动需要开展游泳、垂钓的,由举办活动的主管单位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于规定水域、规定时间开展活动。

、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做好源头管理,确保家喻户晓,令行禁止。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水域内洗涤、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投诉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2595006(城市管理部门)。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中心城区河道禁止水域范围示意图

 

 

                                                                              屯溪区人民政府

                                                                              2022321

 

 

 

附件:

 

中心城区河道禁止水域范围示意图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办法》的通知

屯政办秘20221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6

 

 

 

 

 

 

 

 

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办法》(黄政办秘(20177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区本级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五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纳入审核范围内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审核。

第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择优公开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事项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凡进入区级及区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经区政府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及相关资料送交区审计部门实施审核。未经审核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不安排招投标,财政部门不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九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应根据下列依据实施:

(一)现行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无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采用的价格是否合理;

(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相符合;

(三)综合单价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四)措施项目内容和计算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依据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措施清单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文件编制;

(五)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及总承包服务费等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具体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

(六)规费和税金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区审计部门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实行准入制度。对送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应当进行地质勘探而未勘探的;

(二)工程施工图未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未取得审查合格文件;

(三)招标控制价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批准概算;

(四)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而自行编制,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不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五)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未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未经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经审查,对送审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开展审核工作。送审所需资料如下: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申报表;

(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地质勘探报告;

(四)工程施工图纸(含CAD电子版)、设计变更说明;

(五)招标文件(含电子版)及相关资料;

(六)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

(七)钢筋料单(含电子版);

(八)采用的材料价格来源(主要指参照市场价的材料)、组价明细单;

(九)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

(十)其他审核所需的资料。

(二)至(四)项在招标单位委托代编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时提供。

第十三条 实施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程序,具体如下: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编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同时,将相同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协审中介机构接受区审计部门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审核前,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做好审核的准备工作。

(二)对具备审核条件的,区审计部门将及时组织人员力量实施审核。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征求招标人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无异议。区审计部门将根据反馈情况与招标人及代编机构进行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对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并出具正式的审核意见书,对区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出具审核情况报告。

(三)招标人应根据审核意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调整后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安排招投标。

第十四条 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和设计、招标代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等单位应当接受区审计部门的监督,并配合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工作。招标人应当及时提供与项目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重视并切实加强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管理。对不按规定申报或因报送资料不实影响审核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招标人予以通报。招标人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区审计部门将抄告区监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建议视情中止或取消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审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一)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审核时间,经区审计部门催告后仍无效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停止承接投资项目编审业务3个月;

(二)经审核,编制金额误差率超过±5%的,停止承接投资项目编审业务3个月;编制金额误差率超过±10%的,停止承接投资项目编审业务6个月;编制金额误差率超过±20%的,禁止承接投资项目编审业务;

(三)超越资质承接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业务的,停止承接投资项目编审业务6个月;

(四)转包、违法分包业务的,停止承接投资项目编审业务1年;

第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同时,加强对由其组织或聘请的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存档资料归入同一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档案。

第十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6526日印发的《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办法》(屯政办〔20169号)同时废止。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0月18日

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屯溪区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屯发〔2022〕16号),制定《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称《若干政策》)。

第二条  《若干政策》适用于在屯溪区注册、纳税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创新引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重点培育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支持拉动服务业增加值持续增长和对财政税收持续作出贡献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竞争性申报,依据《屯溪区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服务实施办法》综合评定结果兑现奖补资金。

第二章  扶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入规(达限)奖励。首次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的批零住餐服务业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和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以上奖励分两年平均兑现,次年奖励需企业营收较上年正增长才予兑现。

(二)发展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仓储物流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速分档奖励。营收增速分档划分标准根据当年经济运行形势,可适当上下浮动,最终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0%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批发零售企业以销售额计算,住宿餐饮企业以营业额计算)

(三)贡献奖励。对我区商贸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含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实际入库税收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正增长的,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30%奖励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

(四)“个转企”奖励。鼓励扶持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向小微型企业转型,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培育库,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对库内成功入规(限)的企业按实际贡献予以补助。

第六条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五)新获评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10万元。

(六)对有稳定的运营管理单位,面积5000平米以上、规划入驻产业链上下游企业10户以上,培育规(限)上龙头企业2户以上的软件信息、电子商务、文化产业集聚区经主管部门认定、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重点扶持。从入驻之日起,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同时给予内部装修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该条款累计奖励额度不高于入驻企业前三年对地方的财政贡献,按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分年度兑现。

(七)支持各大商业街区、综合体、集聚区实行统一结算模式,对入驻商户达50户以上的,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商户营收均纳入统计的,在入规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七条  加快补齐生产性服务业短板

(八)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物联网、工业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九)鼓励本土软件信息技术企业走出去,对纳入一套表或省平台的软件信息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中有黄山市外的技术服务收入但营收、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科技成果均在我区的,按照市外合同确认的年营业收入1%一次性奖补。软件信息技术企业自主开发系统平台技术方案、软件产品等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经评定单个(方案)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

(十)鼓励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检验检测、信息、物流、销售等业务分离组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新企业纳入统计的,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一)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与区内10户以上工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十二)支持冷链仓储物流建设。对企业、村集体新建、改造自动化冷库,库容量达20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总投资额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

(十三)新列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街区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跨境电商销售额首次超过 50 万美元、100 万美元、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直播带货运营。服务业企业通过自主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按照年直播销售额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直播服务机构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五)鼓励发展连锁品牌。首店在我区,发展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连锁经营,实行首店统一结算,营收、纳税、科技成果均在我区,并纳入规(限)上的企业,连锁店首次达10户、20户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分档次奖励。在省外设立门店,在奖励基础上每增加1家门店奖励2万元。

(十六)鼓励“名品名店”入驻。对商业综合体和省级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黄山“首店”、“旗舰店”入驻的,经领导小组评定(原则上每年评定不超过2个品牌)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十七)扶持会展经济。服务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部委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展销会的,每个标准展位分别补助0.5万元、0.3万元。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机构举办会展活动,对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展、图片展等),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举办单位3万元补助。对举办300人(含)以上会议,在屯溪规模以上酒店(民宿)住宿2晚以上的,按每人50元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

第九条  支持外贸进出口倍增

(十八)孵化培育外贸新主体,对首次发生进出口实绩且年度进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物流补助。支持外贸企业稳规模,对年度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物流补助。对年度进出口额增量部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增加1万元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文旅体产业发展

(十九)首次认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研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安徽省中小学研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十)支持非遗传承人新办生产类非遗企业,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非遗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二十一)鼓励支持旅行社组织接待市外旅游团队、疗休养团队、研学团队到屯溪过夜游,全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次排名前5位的(以公安过夜住宿数据及第三方核查数据为准),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二)新荣获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并将商品市场化销售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十三)鼓励企业或协会在各景点、街区等开展沉浸式旅游类民俗演出、演艺和创意活动,年累计举办30场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单个企业或协会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二十四)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对我区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赛事活动,经认定,给予总费用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品牌创建

(二十五)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商业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中国金星奖饭店、国家白金五钻级和五钻级酒家酒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甲级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四钻级酒家酒店、四叶级中国绿色饭店、乙级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商场的商场超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六)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对全区需要予以重点扶持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服务业重大事项和活动,对全区服务业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以及市级以上服务业相关政策要求配套奖励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服务业专项资金可用于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评定、人才培训、规划编制、课题研究、项目评审、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事项支出。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各自领域项目申报和初审,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审提出资金奖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根据程序安排资金及时下达资金计划,区发改委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专项资金奖补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适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申报主体三年内各级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按程序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相应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与我区现有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的原则执行,同一事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5日印发的《屯溪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屯政办〔2020〕14号同时废止。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屯溪区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85

 

 

 

 

 

 

 

 

 

 


屯溪区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市场监管,夯实基层监管基础,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 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229 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皖市监信〔20223 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33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省市一改两为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加快构建完善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属地监管、科学高效、协同共治的原则,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综合构建以智慧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网格化监管为手段的三位一体监管新模式,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切实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精准监管、公正监管、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助力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区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快构建形成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社会广泛参与共治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推动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防范转变、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到2022年底,全区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基本建立。到2023年底,全区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全流程赋能水平明显提升,基层监管实现网格全覆盖、管理无盲区,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网格化监管相互融合的三位一体监管新模式高效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建设智慧监管信息平台。结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智慧监管示范引领项目,支持省市建设统一的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称智慧监管系统),构建区级数据中心,主要包括区级数据中心、数据可视化分析、网格化监管、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综合指挥调度、投诉管理、信用监管、移动监管等智慧应用,推进监管更加规范高效。依托区级数据中心,健全市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机制,编制监管数据资源目录,推进智慧监管系统与市数据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信息化系统交换共享,实现监管信息全面及时有效归集,形成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数据链。(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9月底)

(二)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将网格化监管作为区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基本方式,通过定网格、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流程,实现证照管理、日常监管、线索核查、问题上报、信息录入的清单化、全流程、闭环式管理。全区要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市场监管所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网格,并根据监管对象数量、监管任务、管辖面积等因素合理配置网格监管员。网格监管员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担任,鼓励各地通过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网格协管员,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要制定网格化监管工作规范,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领域为重点,制定网格化监管清单,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统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强化日常管理和督促考核,推动网格化监管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牵头,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8月底)

(三)推行双随机+网格化工作机制。对重点、高风险领域的监督检查,在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建立双随机+网格化工作机制。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智慧监管系统统一分派监督检查任务,随机产生监管对象,采用“2+1”人员配置,即 2 名随机产生检查人员+1 名辖区网格监管员,由双随机抽查人员负责问题发现、当场处理,网格监管员负责后续跟进、闭环处置的工作机制,实现双随机抽查和网格化监管双向赋能。对同一条线不同类型的任务,以及不同条线同一市场主体的任务合并同类型,对市场主体减少干扰,为基层一线减轻负担,发挥综合监管执法的最大效应。(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四)提升信用监管全流程赋能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监管与日常监管、重点监管深度融合,形成长效治本机制。建立健全通用+专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机制,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综合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方式,依法防范和处置企业风险隐患。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及时归集市场主体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为重点,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推进信用修复全程网办。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企业主动公示信用承诺,加强承诺履行情况核查和公示。(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10月底)

(五)推进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管,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等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加强照后核查。强化证照联动监管,对区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事项,属地市场监管所要组织网格监管员加强跟踪监管,避免照后证前监管盲区。发现网格内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劝导改正,并告知、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和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六)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指挥调度机制。依托智慧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指挥调度模块,将相关市场监管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实现区、所及监管网格内监管对象、监管过程、监管结果全景呈现。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综合指挥调度机制。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监管任务、风险处置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对超期未完成的任务下达督办、催办指令;各市场监管所对上级的指挥调度要快速反应,及时完成上级指派的任务并进行反馈,形成完整的工作闭环。(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七)推进市场监管协同共治。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的治理,构建多元参与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完善面向公众的数据服务,推行一企一码模式,推动社会公众通过扫码查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实现一键扫码、一码知信。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从企业端 APP 和微信小程序在线填报信用承诺等信息,通过亮身份、亮承诺,提升诚信自律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联系市场主体众多的优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推进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屯溪区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考核评议内容,并作为督查激励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工作考核机制,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确保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各项任务见质见效。区财政局要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做好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经费保障。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单位要把握好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的改革方向,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810日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举措、时限和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820日前完成网格划分和网格监管员配置,细化制定网格化监管配套制度。20229 月起,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工作。智慧监管信息平台建成运行前,各单位可以利用现有手段落实网格化监管、信用监管等各项任务。

(三)夯实基层基础。各相关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支持,持续推进网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筹各方资源,配齐配强网格监管力量,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基层监管中的应用水平。要加强业务培训,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网格员队伍。

(四)注重总结宣传。各单位要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完善,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分析评估工作成效,不断提升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水平。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探索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工作成效、典型做法等,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市场监管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屯溪区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屯溪区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

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严匡扶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员:孙清熙 区政府办副主任

桂年红 区发改委副主任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高道志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汪飞跃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区数据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程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推进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