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类 | |
2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类 | 不含暂时性现场处理决定 |
3 | 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类 | ||
4 | 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 | 行政处罚类 | ||
5 | 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类 | ||
6 | 查封经营场所、设施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行政强制类 | |
7 | 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行政强制类 | |
8 | 经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 行政执法类 | |
9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以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执法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 行政执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