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303-0010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公民,通知,监督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3-30 发布日期: 2023-03-30
发文字号: 屯政办秘〔2023〕9号 性: 有效
标  题: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区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596186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政办秘〔20239


区直有关单位:

    《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30日       

  

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商企业共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企业重大投资和融资;

    (四)企业上市、担保;

    (五)企业重组改制;

    (六)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事项;

    (七)人事及薪酬管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决定、核准和备案事项。

    决定事项为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决定的事项,核准事项为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经本企业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并履行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企业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

    (一)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企业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无形资产等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中低风险理财除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四)市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九条 企业单项投资事项,根据额度分别按照备案、决定方式办理:

    (一)3000万元及以下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二)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条 企业需要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或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实物评估作价及确认文件,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四)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五)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通过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其他融资行为。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企业,按照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法律法规规定需上报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从其规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包括融资形式、成本控制、期限用途、还款计划、风险控制等内容;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四条 授权资产负债率60%以下的区属企业决定公司银行贷款、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事项,决定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事项。

    资产负债率60%(含)以上,65%以下的区属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1亿元(含)以上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65%(含)以上,70%以下的区属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区属企业,应严格控制融资及担保事项,上述融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经批准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上市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内控制度。区属企业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区属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区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区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担保,规范程序,并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区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

    区属企业之间签署互保协议的,可以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对方子企业提供担保。区属企业间互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区属企业之间提供单笔担保的额度,1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实行备案管理;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2亿元以上的担保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区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则上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需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核准及审核报区政府决定的担保事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担保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会议决议;

    (四)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区属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重组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子企业重组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企业改制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企业改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包括:

    (一)企业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对外转让行为(以下称资产转让),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产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房屋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权转让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标的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产权转让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的具体监管要求,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协助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企业负责人人事及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员工(除高管外)薪酬及年度用人计划,由公司拟定,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国

资委)审核后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具体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由组织、人社、财政(国资委)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负责人分工;

    (二)内设机构设置;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聘用;

    (四)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五)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单项或批次购置价值30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等;

    (七)企业及其子企业10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企业应当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

    (二)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的单项债权;

    (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及其子企业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应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分立、合并、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破产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四)企业涉嫌单位犯罪,以及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区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本办法未列明监管要求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决策流程决定。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委)给予备案、核准或审核上报区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记录在案并提醒,并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扣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上市公司、金融类或类金融企业,如重大事项监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屯溪区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屯财〔202062号)、《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屯政办秘〔201828号)同时废止。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