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305-00090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5-1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保粮食能源安全】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5-18 15:20 信息来源:屯溪区农业农村局(屯溪区乡村振兴局)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3〕381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标准

补贴按照分配下达到我区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补贴面积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按照“村组登记、乡镇审核、县级核定”的程序,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上报的实际种植面积清册审核汇总。经测算,全区符合补贴条件的粮食种植面积为20760.27亩,其中,水稻面积5711.34亩、玉米面积7435.22亩、豆类面积3865.7亩、薯类面积3748.01亩,补贴标准为8.67元/亩。

三、工作要求

各镇要确保在5月30日之前根据补贴发放清册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补贴对象。代办金融机构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应在存折摘要栏上标注“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字样。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镇政府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镇农业部门做好面积抽查复核工作,财政分局做好“一卡通”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二)规范操作程序。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面积,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镇都要设立补贴工作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附件:屯溪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表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屯溪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