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305-00095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5-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屯溪区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4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4期

作者:屯溪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5-03 16:41 信息来源:屯溪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政府办文件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屯溪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屯溪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春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9日

屯溪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黄政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含区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委办公室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项目进行全流程“双把关”。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项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审核,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谋划和申报、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第七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设立数字屯溪专项资金,用于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九条  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配合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依托省、市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省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二章  统筹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区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区级年度计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完成并统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备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三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区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区数据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数据资源局批复项目建议书;投资额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审批。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六条  建立省市区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省级、市级部门项目衔接。鼓励区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参与全省、全市统一信息化建设。可以由省级、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区级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区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批,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

(二)对第十三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区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  区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区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二十二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黄山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按流程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部委、省直、市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区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区直部门按程序报上级对口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采购需求提交区数据资源局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含等保测评)、密码应用评估工作、软件第三方测评(检测)的,相关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采购。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报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三十五条  省、市、区级三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区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或区委、区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形成初验意见,并开展不少于1个月的试运行。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省市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共数据资源采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工作内容原则上应包含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资源挂载、数据接口开发、数据库表对接等数据共享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八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政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完善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屯数资〔2021〕2号)废止,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屯溪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屯政办〔2017〕29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屯溪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以下简称《目录和立项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行法定程序

列入《目录和立项计划》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策承办单位在提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说明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二、规范报送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按照《关于规范报送合法性审查材料的通知》要求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材料。

三、严格目录管理

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和《屯溪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对列入《目录和立项计划》的决策事项,原则上不再增补,确需调整或新增的,决策承办单位应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按程序经区司法局初审后,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补报立项。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直接提请区政府审议,否则将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四、强化工作责任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同时按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报送工作,确保2023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时按质完成。2023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完成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因故未能完成的,起草部门应于12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目录和立项计划》,结合实际梳理制定并公布本年度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同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及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1:2023年度屯溪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2023年度屯溪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附件1

2023年度屯溪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暂定)

承办单位

计划送审时间

1

《黄山市屯溪区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工作方案》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

2023年2月

2

《屯溪区全面推进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区司法局

2023年3月

3

《2023年创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区水利局

2023年3月

4

《屯溪区“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

区发改委

2023年3月

5

《屯溪区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

6

《屯溪区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区科技经信局

2023年3月

7

《屯溪区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事项目录》

区编办

2023年3月

8

《屯溪区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区发改委

2023年3月

9

《2023年屯溪区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方案》

区物业管理中心

2023年3月

10

《屯溪区“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

区卫健委

2023年4月

11

《屯溪区“十四五”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区住建局

2023年4月

12

《屯溪区“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

13

《屯溪区“十四五”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

区科技经信局

2023年4月

14

《屯溪区“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区科技经信局

2023年4月

15

《屯溪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整治方案》

区商务局

2023年5月

16

《市政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区住建局

2023年5月

17

《2022年度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安排方案》

区科技经信局

2023年10月

18

《2022年度屯溪区分类扶持工业企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项目资金兑现方案》

区科技经信局

2023年10月

19

《屯溪区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修订)及聘任新一届屯溪区法律顾问团成员

区司法局

2023年11月

20

《屯溪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区卫健委

2023年11月

附件2

2023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立项计划

序号

文件名称(暂定)

起草单位

计划送审时间

1

《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区住建局

2023年1月

2

《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

2023年3月

3

《屯溪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区委组织部

2023年3月

4

《屯溪区农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方案》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3年4月

5

《关于屯溪区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扶持办法》

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

6

《屯溪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

2023年6月

序号

文件名称(暂定)

起草单位

计划送审时间

7

《屯溪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

8

《屯溪区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修订)

区发改委

2023年7月

9

《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区林业局

2023年9月

10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区民政局

2023年9月

11

《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区发改委

2023年12月

关于印发屯溪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春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

为进一步巩固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持续深化“五微”行动,着力打造徽风徽韵、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春季战役”。现将《屯溪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春季战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30日

 

屯溪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

“春季战役”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五微”行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专项整治改善行动成果,结合“全国最干净城市、最美丽乡村、最美风景线”打造,聚力打好屯溪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春季战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23年3月起,利用3个月左右时问,以省级中心村建设、市级景区村庄、市级自然村整治创建等为抓手,聚焦城镇结合部、新安江等沿线沿岸村庄,以农村“三大革命”“五清一改”村庄清洁行动和河道清理等为重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不断健全完善长效管护机制,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全面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五清”抓村容村貌提升。各镇要以行政村为单元,以自然村(组)为网格,清理公共活动场所、道路沿线和农户房前屋后等积存垃圾、柴草杂物、废弃家具等。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等为重点,清理水域漂浮物。规范处理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借助农药集中配送系统,加强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农膜等回收利用,规范村庄畜禽散养行为,积极推进类污资源化利用,减少养殖类污影响村庄环境。强化风貌管控,清理村庄农户房前屋后和村内巷道、公共场所乱搭乱建,进一步开阔村庄视野。清理粘贴在墙壁、院门、电线杆、路灯、路标等设施上影响村容村貌的小广告、乱涂乱画等痕迹;清理破损或废弃的塑料、钢架木质广告牌。结合村情实际,因地制宜处理或清理残垣断壁、废弃畜禽圈舍、旱厕、无功能建筑等,并进行绿化美化提升。

(二)聚焦“一改”抓卫生习惯引导。抓住疫情防控期间农民群众普遍重视卫生健康的契机,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普及卫生健康和疾病防控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结合每月党员主題活动日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各具特色的主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引导群众共建共享美丽家园。将环境整治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大力开展美丽庭院评比、星级文明户评选等活动,引导农民逐步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

(三)聚焦“宜居”抓村庄空间美化。实施“微改造”提升,做实做细“一米”系列,用活村庄“金边银角地”农户房前屋后等空间,打造提升“五小园”,让村庄留底蕴见提升。结合清明节、劳动节等传统节日节点,开展护绿和增绿行动,突出乡村道路绿化、沟渠绿化、庭院绿化,引导组织农民群众种植适合当地的树种、花种、草种,房前屋后见缝插绿,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绿色通道、绿色广场、绿色庭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四)聚焦“提升”抓成果有效巩固。在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村庄清洁行动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全区农村人居环境专项整治改善提升行动,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引导农户实现“四净两规范、四勤两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认真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春季战役”的组织与实施,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举措,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作,及时安排部署到村,迅速启动各项工作。

二是加强督促指导。各镇要经常性深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线进行督导,做到跟踪问效常态化,督促村做到任务推进清单化、问题排查图表化、整改落实对比化,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春季战役”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氛围营造。各镇要广泛宣传发动,以一封信、农村“大喇叭”、图片展示等形式,进行政策内容解读、工作举措宣传,提高村民知晓度;同时,结合星级文明户评比、美丽庭院创建、送文化下乡等活动的开展,提高村民支持度参与度。

四是健全长效机制。各镇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勇于探索,努力建立健全民建、民管、民享的长效机制。推深做实信用治理,将农户落实门前“三包”等情况纳入乡风文明评议内容,运用好“红黑榜”,有效提高村民卫生保洁意识和参与自觉。修订“接地气”的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言行举止,改变影响村庄环境的不良行为。

各镇制定的工作方案于4月6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工作总结于2023年5月26日前报送;同时,有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将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日常工作进行评价。联系人:吴婕,联系电话2596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