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新胜:《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答:《黄山市屯溪区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屯财〔2020〕62号)出台后,屯溪区财政局(国资委)对屯溪区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按照备案、决定两种方式进行管理,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决定事项为须报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发现该制度在部分条款额度控制、操作性以及备案、核准、决定的审批流程等方面需进行较多调整,部分条款不符合现代国有企业发展需求。根据省市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监督管理办法,适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规范融资、担保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不断优化管资本的方式手段,依法行权履职,全面实行清单管理。我局起草了《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问:该办法的目标是怎样的?
答:更好的履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也更规范的促进我区国有企业发展。
问: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从从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等多方面对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从扩大企业投资、自主融资、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企业需要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或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时,应提交对应的材料。
问:该办法与之前的政策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增加了财政局(国资委)核准事项。原报告制度中重大事项分为决定和备案事项。结合我区实际调整为“第四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决定、核准和备案事项。”
二是适当提高投资事项额度,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原报告制度中“第二十六条 区国投集团500万元(含)以上的融资事项,须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结合我区实际整合为“(一)3000万元及以下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二)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