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屯溪区篁墩河水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屯光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批<屯溪区篁墩河水环境治理项目(一期)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的函》(屯镇政[2023])54号,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局于2023年5月20日主持召开了《报告》技术审查会,编制单位按照会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报告》作了修改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屯溪区篁墩河水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建设方案。《报告》的编制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内容比较全面,基本同意《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
篁墩河洪水影响评价标准采用10年一遇。一是河道生态缓冲带建设,总面积49000 平方米。主要包括改建4座生态拦水坝,修建两段放松木防护桩等;二是湿地修复建设,总面积 6610 平方米,对部分河段进行湿地修复等。改建1#~4#拦河坝,分别加高 0.42m、0.47m、0.46m、0.52m,
并在此基础上建设汀步。
二、拟改建4座拦水坝在不考虑新安江洪水顶托情况下对篁墩河的防洪产生一定影响,建议取消汀步建设,同时加固拦水坝下游两头护岸的基础。
基本同意《报告》中其他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及洪水对其他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
三、基本同意《报告》的评价结论和提出的建议。
四、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需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我局报告。
五、本工程涉河部分的施工应尽量安排在非汛期,并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如跨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案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侵占和损毁其他水利工程设施。
六、拟建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你单位应按规定负责解决。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八、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局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黄山市屯溪区水利局
2023年8月1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