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屯政〔2023〕33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除经区政府批准外,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规定的焚烧池以外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3.严禁吸烟、野炊、打火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烧木炭、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埂等农事用火活动;
5.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施工爆破;
6.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迅速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林业局(报警电话:2596887、2596385)。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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