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林业局召开“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新闻发布会
时 间:2024年11月28日
地 点:新闻发布大厅
内 容:《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解读
发布单位:屯溪区林业局
发 布 人:肖蓓 屯溪区林业局副局长
各位记者: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屯溪区森林防火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区林业局向在座的新闻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注、关心和支持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区政府颁布了《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举措。同时,全区上下严格落实野外用火管理,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在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安排专人看守管护,对森林火灾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全年未发生森林火灾。
这在里,希望借此机会,通过新闻媒体进一步宣传我区《禁火令》,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共同推进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禁火令》制定背景
屯溪区是黄山市政府所在地,全区森林资源丰富,管理的林地面积6.5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42%,是安徽省重点火险等级县之一。根据《屯溪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林区边缘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生产生活用火等行为明显增加,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森林防火工作形势严峻。因此在森林防火期内,有必要制定和颁布《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禁火令》制定必要性
颁布《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既可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又为执法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有效地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因此,在森林防火期内,制定和颁布《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是我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禁火令》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5、《屯溪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第3.1 森林火灾的预防规定: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冬至至翌年4月底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戒严期,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各有关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灭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性、生活性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四、《禁火令》主要内容
《禁火令》共分7条内容,其中:1、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该《禁火令》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2、禁火区域为全区所有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3、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除经区政府批准外,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在规定的焚烧池以外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严禁吸烟、野炊、打火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木炭、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埂等农事用火活动;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施工爆破;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4、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5、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6、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迅速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林业局(报警电话:2596887、2596385)。
五、下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区林业局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化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作风,强健全完善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体系,进一步压紧压实防火责任,周密安排,科学应对,督促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火源管控、隐患治理、值班值守、应急准备等工作,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