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310-00174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0-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屯溪区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9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9期

作者:屯溪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09 08:49 信息来源:屯溪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政府文件

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除经区政府批准外,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规定的焚烧池以外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3.严禁吸烟、野炊、打火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烧木炭、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埂等农事用火活动;

5.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施工爆破;

6.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迅速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林业局(报警电话:2596887、2596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