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312-00046 信息分类: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2-1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决策后评估报告

作者:屯溪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18 15:37 信息来源:屯溪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一、评估目标

为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群众殡葬行为、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

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办[2018]38)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于20203月废止修改了《关于印发屯溪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办〔201310)并更名《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详见附件1

《实施办法》已修改近四年,对促进屯溪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公共服务管理、推进殡葬整治、促进社会和谐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后评估制度的通知》(屯政办秘〔202016号)等文件要求,对《实施办法》进行后评估工作确有必要和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后评估工作为阶段性评估,将实现以下两方面的目的:

1、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为标准,了解《实施办法》的修改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殡葬改革、殡葬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冲突,评估《实施办法》的总体质量和实施效果。

2、对《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总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实施办法》有效实施的建议。

 

二、评估工作概况

2.1评估准备阶段

1、成立评估小组

《实施办法》后评估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屯溪区殡葬管理所主导并组织,围绕《实施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估。

 

评估小组成员名单

姓名

职务

小组职务

联系方式

吴宝权

屯溪区民政局局长

组长

13637208801

程秀春

屯溪区民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

13965501243

程钢

区殡葬管理所所长

组员

13705591654

朱淑英

社会救助中心主任

组员

15105590101

孙昱

社会慈善股负责人

组员

13955955567

秦跃伟

区殡葬管理所职员

组员

13085590700

葛莹

区殡葬管理所职员

组员

13705591915

 

2、评估准备工作

评估小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准备工作:

(1)  分配小组成员工作内容,拟定《实施办法》后评估初步方案

(2)  研究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设计调查问卷意见反馈表

2.2评估实施阶段

1、评估方法说明

本次评估活动运用了文件查阅、决策比较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以对《实施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进行全面评估。

2、评估实施阶段具体工作

(1)评估小组进行了决策后评估的前期调研,了解修改《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2)决策比较分析法,将《实施办法》与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比较,深入分析《实施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

(3)问卷调查,通过向有关单位发放问卷调查表的形式,收集殡葬改革相关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对《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反馈情况。

(4)专题研究讨论,评估期间评估小组进行了多次内部讨论,对调查问卷中形成的内容进行总结分析,对《实施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进行总结。

2.3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评估小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报告框架,对初稿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意见,补充完善了报告的内容。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评估小组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决策后评估阶段性报告。

 

三、《实施办法》后评估工作调研情况

3.1相关单位意见征集

为了解相关单位对本《实施办法》的态度和所关注的问题,评估小组向相关单位征求了关于本《实施办法》的意见。

(见附件)

四、《实施办法》基本概况及工作成效

4.1基本概况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共二十二条,与原办法相比,新增内容4项修改完善6项。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新增内容与修改情况

主要根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办[2018]38),新增相应条款,共4项。

一是确定主管部门,明确在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的殡葬管理及联合执法机制(第十四条);二是增加了省市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收入专款专用、严格档案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第四条);三是增加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办理期限(第九条);四是增加了新潭镇的居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由新潭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承担发放(第十二条)。

(二)修改完善情况

主要根据《黄山市殡葬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安徽省定价目录》,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共6项。

一是完善办法制定依据(第一条);二是完善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项目,包括各类主体等(第二条、第三条);三是完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第五条);四是完善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第六条);五是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办理程序、提供材料、费用承担;(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六是办法施行日期及原办法不再执行事宜(第二十二条)。

4.2工作成效

1.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

原《屯溪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屯政办〔201310号)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对殡葬惠民政策条款延续和完善,增加了根据《黄山市殡葬实施细则》关于殡葬管理的内容,更名《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此次进行修改,符合上级文件的规定。

2.推进了屯溪区殡葬改革发展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办[2018]38)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新增了殡葬整治联动机制;省市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收入专款专用、严格档案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办理期限;新潭镇的居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由新潭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承担发放。完善办法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和范围、项目,包括各类主体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办理程序、提供材料、费用承担。更好的发挥了殡葬管理职能,提升群众殡葬行为、殡葬服务单位建设管理水平,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3.殡葬改革成果

截至202310月,财政投入资金用于特殊群体殡葬补助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情况:202047577元、202142444元、202294884元、202311068696元,强化殡葬民生保障;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新建、改扩建提质增效投入资金情况:202090000元、202189700元、2022220000元、2023209700元,解决我区城乡公益性公墓供给不足,满足群众殡葬需求;镇属农村户口已故居民火化后安葬在所属镇公益性公墓,每穴免除不低于1000元的公墓购置费情况:202089820元、202196802元、202291260元、202379200元,引导村民进公墓规范安葬;通过专项债投资5500万元,建设屯溪区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20235月开工建设,预计202412月竣工,填补屯溪区无城市公益性公墓空白;开展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专项整治、“塑料花”等殡葬祭祀用品专项整治、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三线三边”等重点区域殡葬专项整治、加大移风易俗宣传,弘扬时代新风;加强殡葬服务机构行业监管,公益性公墓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成效;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收支平衡、正常运营,为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对《实施办法》的综合评估

鉴于《实施办法》实施的必要性,我们对《实施办法》在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估。

5.1合法性评估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 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办秘〔201838 号)等规章和文件的规定。

1、《实施办法》的决策主体适合

依据《黄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黄政〔200927号)的规定,《审核办法》由屯溪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实施办法》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实施办法》的修改符合《黄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黄政〔200927号)规定。20197月区民政局启动修订工作,经过网上公示征集意见,《实施办法》202013日征求意见稿完成,16日召开专题会研究,2月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经2020310日区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并讨论通过,由屯溪区人民政府以“屯政办秘〔20206号”文件形式印发,并完成重大政策解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实施办法》的修改内容符合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 号)、《黄山市殡葬实施细则》、《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黄政办秘〔201838 号),屯溪区民政局依据上级文件规定修改了《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的内容符合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要求,未突破自身的权限范围。

5.2合理性评估

分析具体规定,该《实施办法》的规定修改具有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实施办法》的修改具有科学、合理的决策目的

《实施办法》的修改符合屯溪区殡葬改革、殡葬管理的发展趋势,符合上级文件要求,也结合屯溪区地方特点,更有利于保障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对殡葬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

2、相关单位支持且认可修改后的《实施办法》

评估小组去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后发现,相关单位一致认可《实施办法》,对《实施办法》的修改有较高支持率。

5.3协调性评估

1、《实施办法》与同位阶决策在内容上不存在冲突

《实施办法》和其他同位阶决策能保持协调一致。202111月,屯溪区民政局根据《屯溪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屯办〔202157号)发布了《关于对屯溪区三类人员免费提供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该《通知》与《实施办法》有一定联系。《通知》中根据《关于规范黄山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屯发改字〔202034号)收费标准。调整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每具补助标准为1108元。在《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执行新的标准文件。

2、《实施办法》修改的内容与上级文件的规定衔接充分

原《屯溪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屯政办〔201310号)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对殡葬惠民政策条款延续和完善,增加了根据《黄山市殡葬实施细则》关于殡葬管理的内容,更名《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此次进行修改,符合上级文件的规定。

5.4规范性评估

通过分析《实施办法》的用语,对比《实施办法》条文之间的关系,总体上可以认为《实施办法》是一部用语规范、逻辑严密的重大决策文件。《实施办法》的修改经过多次会议研究讨论,屯溪区在执行上也进行了会议研究讨论并通过。

 

六、评估结论

该《实施办法》的修改合理、协调性高、规范性强,实施后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值得肯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基本符合现阶段殡葬改革、殡葬管理发展的需要,其基本内容应予以保留。《实施办法》应当在总结实践问题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修改。《实施办法》的修改和实施,促进了屯溪区殡葬改革发展,保障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提高了殡葬管理能力。在《实施办法》实施后,殡葬管理继续发展新的变化,2020813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黄政办秘〔202046号规定:市中心城区大部实现无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行为;202111月,屯溪区民政局根据《屯溪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屯办〔202157号)发布了《关于对屯溪区三类人员免费提供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该《通知》与《实施办法》规定补助殡葬对象标准未完全一致;本次征求意见中区行政执法局提出,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已赋权各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相关职能履行区域不包含新潭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承担城镇殡葬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不含管理工作。需要继续调整完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20234月《实施办法》的上位法《黄山市殡葬实施细则》被黄山市民政局列入立改废计划,《征求意见稿》新增殡葬整治管理和监控网络、不得在禁烧区域内违规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等内容,拟出台时间为202312月。《实施办法》已修改近四年,期间殡葬管理有了新的政策要求增加和调整。因此,为了《实施办法》与现行政策、上级文件的规定内容上不存在冲突,衔接充分,结合屯溪区地方特点,待《黄山市殡葬实施细则》出台后,仍要继续修订完善《实施办法》。   

附件1:2020年《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屯政秘【2020】6号.doc附件2:征求意见答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