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2023年制度文件汇编
2023年制度文件
N-1.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N-2.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N-3.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N-4. 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屯政办〔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黄政办〔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严格程序,总量控制,压实责任”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屯溪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由企业自行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政策、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功能变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的改变,包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四)设计变更,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图纸,由设计单位发出的所有施工图纸调整文件包括修改、增补、废除,新版图纸替换等。
(五)因设计缺陷或施工专业分包补充深化设计、主要材料设备换用导致的工程变更。
(六)因清单漏项、错项及图纸会审中发现的问题。
(七)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八)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因不可抗力影响或特殊情况下非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的,就合同价之外的额外施工内容及其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九)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项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严禁弄虚作假、拆解变更规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等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前,40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政府项目分管领导(即分管该项目行业领域的区政府领导,以下简称项目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对建设内容和招标的方式、招标条件设置、付款方式等再次审核确认。
第七条 区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分管领导共同成立工程造价变更联合审查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工程变更程序进行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过错和责任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联合审查办日常工作。区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移送处置的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造价咨询、招标投标、造价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建设程序。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管理责任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对项目工程变更负全责,并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负责接受变更申请,审核工程变更相关的综合事务,审核变更造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二)对需要上报区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向区政府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工程变更的原因,界定责任,并就工程变更对造价成本、质量安全和工期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评估和报告。
第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洽商工程变更事宜,并负责提供与勘察报告相关的工程变更所涉及的技术性支持材料和文件依据。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参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提供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技术性支持材料和文件依据;负责提供变更后的设计文件。
(二)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编制工程设计图;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将各项变更、设计补充、主材替换等情况纳入竣工图。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按委托合同约定权限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组织召集工程相关单位洽商工程变更事宜,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工程变更方案和费用提出综合处理审核意见,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
(二)建立工程变更管理信息化台账,台账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变更时间、编号、原因、内容、单项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金额、变更涉及造价调整估算累计金额等;并负责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负责参加相关工程变更审议会议,依据计价文件规定和相关合同条款,及时审核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计量和计价,及时编制工程变更估算、审核工程变更预算。
(二)按建设单位要求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工程变更职责:
(一)根据工程变更指令,按照变更设计图纸等文件组织变更的施工。
(二)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三)保存工程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版、电子版文件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对代建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勘察、设计、招投标、项目实施、结算等各环节的工程变更的综合管理。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危及安全、应急抢险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建设内容应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标外变更部分(即不在项目招标清单中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包括项目实施配套的采购类)需立即报告区政府项目分管领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定是否纳入项目实施或另行招标后再予以实施。纳入项目实施的标外变更部分和标内变更增加(即已在项目招标清单内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发生的变更,包括清单漏项或设计缺项)的情形按以下条款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重大变更需严格按照“先报告、同意、再实施”原则执行,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50万元以上应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向区政府项目分管领导报告并同意后,再组织专家和其他参建单位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按规定须重新办理图审的,应经原图审单位重新审查合格。按规定须报批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予以实施。
单项变更造价估算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10%的但未到达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并向区政府项目分管领导报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合同价60-400万元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及时对变更造价的原因、内容及金额进行梳理,经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逐项分析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附项目造价变更汇总表)。
累计变更造价50万元以上且超合同价20%以上时应向区政府项目分管领导报告并审核,在项目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累计变更造价超过合同价的30%以上时,应由区联审办对变更程序进行联合审查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第十九条 合同价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及时对变更造价的原因、内容及金额进行梳理,并经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逐项分析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附项目造价变更汇总表)。
当累计变更造价超合同价10%以上时应向区政府项目分管领导报告审核,在项目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当累计变更造价超合同价20%以上时,提交区联审办对变更程序进行联合审查后,由区政府项目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累计变更造价超合同价30%以上时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第二十条 合同价60万元以内工程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工程变更审核办法,但累计变更造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
第四章 签证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工程变更签证制度,规范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手续,变更签证单等计量、计价文件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授权的具备资格人员签署,并由各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认,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加盖个人执业印章(不含造价),变更签证文件签署各方至少为2人。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约定提交结算文件的期限应参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条款进行约定,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结算审、复核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应对项目已办理造价变更的所有分部分项变更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有规避或违反第三章相关规定,未如实填写项目工程变更汇总表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指出并向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反馈,未反馈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明确审核费用支付。审核费应列入工程投资,在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根据工程审核核减率确定审核费用承担单位,以制约施工单位乱报决算报告的行为。工程审核核减率(核
减额/送审价)≤10%,工程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审核核减率10%<(核减额/送审价)≤20%,工程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一半。工程审核核减率(核减额/送审价)>20%,工程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下列工程变更情形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工期延长的,工期应当顺延:
(一)因政策、工程技术规范、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功能变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的过错、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等导致工程变更的,由此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所需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施工单位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设计变更,除须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造价和工期延误的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非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涉及造价调整累计估算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施工合同金额的5%。超过施工合同金额5%的,代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一)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5%但不超过10%的,扣除该项目代建费50%;
(二)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施工合同金额10%及以上的,全部扣除该项目代建费;
(三)如代建单位全程参与代建项目的,承担以上责任。如后期介入代建项目的,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承担以上责任。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以及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除外。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工程服务职责的过程中,因单方过错导致同一项目工程变更涉及调整造价累计金额达50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并报送区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上述情形发生两(含)次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由区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单位设置约束性条件,在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前需查询服务单位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视情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对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50%以上的项目,由区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后,再报常务会议研究。
未按本办法履行程序的,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因监督和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涉及累计变更造价金额数值为正负向变更金额之和。
第三十三条 实施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等其他模式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屯政〔2016〕27号)同时废止。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政办秘〔2023〕9号
区直有关单位:
《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商企业共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企业重大投资和融资;
(四)企业上市、担保;
(五)企业重组改制;
(六)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事项;
(七)人事及薪酬管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决定、核准和备案事项。
决定事项为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决定的事项,核准事项为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经本企业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并履行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企业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
(一)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企业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无形资产等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中低风险理财除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四)市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九条 企业单项投资事项,根据额度分别按照备案、决定方式办理:
(一)3000万元及以下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二)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条 企业需要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或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实物评估作价及确认文件,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四)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五)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通过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其他融资行为。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企业,按照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法律法规规定需上报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从其规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包括融资形式、成本控制、期限用途、还款计划、风险控制等内容;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四条 授权资产负债率60%以下的区属企业决定公司银行贷款、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事项,决定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事项。
资产负债率60%(含)以上,65%以下的区属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1亿元(含)以上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65%(含)以上,70%以下的区属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区属企业,应严格控制融资及担保事项,上述融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经批准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上市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内控制度。区属企业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区属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区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区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担保,规范程序,并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区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
区属企业之间签署互保协议的,可以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对方子企业提供担保。区属企业间互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区属企业之间提供单笔担保的额度,1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实行备案管理;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2亿元以上的担保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区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则上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需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核准及审核报区政府决定的担保事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担保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会议决议;
(四)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区属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重组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子企业重组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企业改制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企业改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包括:
(一)企业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对外转让行为(以下称资产转让),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产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房屋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权转让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标的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产权转让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的具体监管要求,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协助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企业负责人人事及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员工(除高管外)薪酬及年度用人计划,由公司拟定,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国
资委)审核后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具体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由组织、人社、财政(国资委)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负责人分工;
(二)内设机构设置;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聘用;
(四)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五)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单项或批次购置价值30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等;
(七)企业及其子企业10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企业应当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
(二)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的单项债权;
(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及其子企业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应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分立、合并、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破产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四)企业涉嫌单位犯罪,以及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区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本办法未列明监管要求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决策流程决定。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委)给予备案、核准或审核上报区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记录在案并提醒,并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扣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上市公司、金融类或类金融企业,如重大事项监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屯溪区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屯财〔2020〕62号)、《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屯政办秘〔2018〕28号)同时废止。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政办〔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屯溪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黄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黄政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含区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重点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委办公室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项目进行全流程“双把关”。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项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审核,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谋划和申报、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第七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 设立数字屯溪专项资金,用于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九条 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配合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依托省、市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省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二章 统筹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区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区级年度计划,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完成并统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备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三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区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区数据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数据资源局批复项目建议书;投资额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审批。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六条 建立省市区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省级、市级部门项目衔接。鼓励区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参与全省、全市统一信息化建设。可以由省级、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区级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区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批,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
(二)对第十三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区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 区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区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二十二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黄山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运维类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按流程逐级报市、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部委、省直、市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区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区直部门按程序报上级对口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采购需求提交区数据资源局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含等保测评)、密码应用评估工作、软件第三方测评(检测)的,相关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独立采购。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报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加强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三十五条 省、市、区级三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区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以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或区委、区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形成初验意见,并开展不少于1个月的试运行。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省市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共数据资源采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工作内容原则上应包含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资源挂载、数据接口开发、数据库表对接等数据共享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八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政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完善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屯数资〔2021〕2号)废止,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屯政〔2023〕33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除经区政府批准外,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规定的焚烧池以外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3.严禁吸烟、野炊、打火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烧木炭、烧荒开垦、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埂等农事用火活动;
5.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施工爆破;
6.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迅速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林业局(报警电话:2596887、2596385)。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