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对屯溪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关于对屯溪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意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精神的需要。
总体考虑: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缓解地区资金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省政府文件出台后,2023年12月7日我局召开了各镇、街道、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会议,做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工作要求,起草政策文件。 2023年12月15日召开了政策商讨会,开展了调查研究,听取了各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对提标资金需求进行了测算。2024年1月4日起草了《关于对屯溪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政策》), 2024年1月8日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听取和书面征求了各镇、街道、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及区人社有关部门负责人、经办工作人员和省人社厅的意见建议,并多次进一步修改完善。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进行了专题汇报, 2024年1月16日召开了由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律师、社保专家、各镇分管领导和经办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等参加的座谈会,专题听取意见建议,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征求了区司法局、法律顾问等意见,局法规股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局党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3年11月成立专班,根据省人社厅安排开展调查研究。
第二阶段(拟稿阶段):2023年11月在省政府文件出台后,专班结合本区实际,拟定初稿,听取和征求各单位意见,形成初稿。
第三阶段(研定阶段):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区人社局党组进行了专题研究,向分管副区长进行专题汇报,同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时做好会前材料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实施阶段):文件正式出台后,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政策落实。
四、工作目标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工作重要性、紧迫性,有序推进落实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五、主要内容
补贴范围和对象: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本辖区内,政府依法征地时,被征地农民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属于缴费补贴范围。
主要补贴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才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待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确定补贴对象名单、核实征收土地情况后建立个人账户给予缴费补贴。
新老政策衔接:政策执行前屯溪区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原政策标准享受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55-59周岁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2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60元。政策执行前已经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再次被依法征地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政策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按原渠道解决。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1.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创新举措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缴费补贴政策》根据法律要求将我省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注重量力而行。《缴费补贴政策》规定依法征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有可能存在当期资金压力。为缓解地方当期资金支付压力,政策规定允许分年度逐步落实缴费补贴。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这样可减少老人和新人的相互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发放流程图
九、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方锦慧
联系电话:2596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