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405-00046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5-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5-24 12:04 信息来源:屯溪区农业农村局(屯溪区乡村振兴局)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区耕地地力提升,保障农民收益基本稳定,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补贴对象是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生产者。对非农业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以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的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按照“村公示、镇审核、区汇总”的程序,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上报的实际种植面积清册审核汇总。经测算,全区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种植面积31860.13亩,补贴标准为97.93/亩。

三、工作要求

    各镇要确保在620日之前根据补贴发放清册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补贴对象。代办金融机构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应在摘要栏上标注“农业支持保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字样。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镇政府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及时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各镇农业部门做好面积抽查复核工作,财政分局做好“一卡通”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二)规范操作程序。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面积,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镇都要设立补贴工作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屯溪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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