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F008屯溪至休歙界(许家棚至榆村段)改建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休宁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F008 屯溪至休歙界(许家棚至榆村段)改建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的函》(2024年6月7日,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局于2024年5月12日主持召开了《报告》技术审查会,编制单位按照会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报告》作了修改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F008 屯溪至休歙界(许家棚至榆村段)改建工程建设方案。《报告》的编制符合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内容比较全面,基本同意《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
建设方案中交通道路的路基和1号桥梁(k3+128.5)设计洪水标准采用50年一遇,设计桥梁底最低点高程140.073m。PK0+510河堤宽约84m,PK0+5565河堤宽约95.2m,PK0+616河堤宽约100.5m。
二、建设方案中对河道洪水影响主要为k2+860~k3+380路基和1号桥梁,基本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对佩琅河河道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三、基本同意《报告》的评价主要结论和建议。
四、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需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我局报告。
五、本工程涉河部分的施工应尽量安排在非汛期,并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如跨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案报屯溪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施工期间应充分做好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弃土弃石等,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侵占和损毁其他水利工程设施。
六、拟建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你单位应按规定负责解决。
七、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平面布置、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局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黄山市屯溪区水利局
2024年6月12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