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407-00029 信息分类: 生态建设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7-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餐饮行业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作者: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4-07-26 09:24 信息来源: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屯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屯溪区生态环境分局、屯溪区城市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3 定义

3.2 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三、《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6.2 油烟排放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GB/T 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要求。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7.2 隔油设施

7.2.1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含油污水应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放。

7.2.2 隔油设施所需空间应根据隔油工艺、含油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存油部分应便于清运和管理。

7.2.3 隔油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7.2.4 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含油污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0.5h(b)池内水流流速不宜大于0.005m/s(c)池内分格宜取二档三格。(d)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容积不宜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宜小于0.6m(e)与隔油池相连的管道均应防酸碱、耐高温。

7.2.5 当选用隔油器时,隔油器的设计应符合CJ/T 295的规定。

四、《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DB34/T4139-2022

9.2管理要求

9.2.1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并至少保留1年备。核定餐厨垃圾桶数量及每日清运时间、量留存清运台账及清运企业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及巡检工作。

9.2.2 每日检查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定时清洗,每日至少1次,保持干净如在蚊蝇易滋生季节,应主动防御。

五、《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