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屯政办〔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屯溪区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群众殡葬行为、殡葬服务单位建设管理,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办〔202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屯溪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屯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殡葬服务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殡葬管理是指按照殡葬法规和殡葬政策规定提供殡葬服务,对殡葬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文明殡葬、惠民殡葬、绿色殡葬、法治殡葬建设,坚持遗体火葬,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破除殡葬陋习,推行文明节俭治丧和祭祀,实现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直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有关单位殡葬管理工作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重要延伸服务价格和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
(二)屯溪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殡葬执法秩序,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殡葬管理职务等行为。
(三)区民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协调和依法依规查处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编制全区殡葬设施建设布点规划、组织联合执法。
(四)区财政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丧者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和公墓骨灰安葬证等办理。
(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殡葬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各镇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村庄规划,保障殡葬设施建设用地;负责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经规划、土地审批和非法占用耕地建坟、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殡葬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工作。
(八)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单位和个人利用民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遗体行为。
(九)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非法占用农地建坟和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
(十)区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在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非法建坟,破坏水资源行为。
(十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从事殡葬活动的演艺人员管理和监督。
(十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规范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服务机构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严防遗体非法外运。
(十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涉及殡葬行业(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殡葬行业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区林业局负责对殡葬活动中违反森林防火、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建坟和兴建殡葬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禁限区域内操办丧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各镇、各街道对禁烧区域内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中落实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抓好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村(居)殡葬信息网络,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七)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约定、落实殡葬管理措施。
(十八)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遗体处理和骨灰安葬
第七条 全面实行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禁止土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特殊情况遗体确需外运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进行丧葬改革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处理遗体,其中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非正常死亡的(含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对患有甲类或比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高度腐败的遗体,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消毒处理并严密包裹,殡仪馆应及时接运遗体,立即火化。
第十一条 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除经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逾期冷冻防腐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所需资金从本级财政列支。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十二条 辖区城乡居民在居住地住所死亡的,丧主应主动及时联系属地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联系黄山市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加强督促。
在辖区范围内各医疗机构死亡以及因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医疗机构、公安交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联系黄山市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原则上应当进入公墓安葬。
农村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本区户籍居民,不得向本区户籍以外居民销售;经营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各类有骨灰安葬需求人口;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供给不足的地区,本地已故村民骨灰可安葬在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区域。
第十四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应充分考虑城镇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新建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低价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管理费收取年限一个周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按规定缴纳费用;殡仪馆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其他选择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监管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价格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规范安葬行为。
(一)禁止非法买卖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对“三沿五区”(铁路、公路沿线、河流沿岸和风景名胜旅游区(点)、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散葬坟墓分类整治。
(三)因项目建设需迁移的坟墓,属地镇(街)村(居)应协助建设单位在用地前一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认领起葬,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崇尚文明节俭治丧。丧事操办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大操大办;不得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污染环境、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市容观瞻;不得在禁烧、禁放区域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公墓等安葬区域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祭扫等。
(五)禁止新建硬化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禁止乱埋乱葬。
第十六条 科学规划建设公墓、骨灰堂、殡仪馆等殡葬设施,在骨灰葬法上逐步提高生态节地葬比例。
(一)经批准建设的公墓(骨灰堂)、殡仪馆等殡葬设施,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二)严格执行公墓墓穴占地标准,单穴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严禁建设超标准墓穴;墓碑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采用卧式碑;墓穴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主体为区民政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主体为属地镇人民政府,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主体为产权业主单位。
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公益性公墓收入用于公墓建设、维护、管理等支出。
(四)推进殡仪馆节能减排,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减少环境污染。
(五)殡仪馆、公墓应当安装使用省级殡葬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遗体火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出售等档案登记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落实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六)实行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章 殡葬惠民与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实行三类特殊群体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生前正在领取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
(二)补助条件: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去世并在黄山市殡仪馆火化或在异地去世异地火化。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对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进行补助,其中补助遗体接运费每具320元、遗体冷藏费每具两天70元、遗体火化费每具600元、骨灰寄存费118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共计1108元(政府定价调整的按照新规执行)。超出以上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选择其它殡葬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四)资金来源及办理程序: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列入预算;补助办理程序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农村户籍村民)亡故火化后安葬在公墓的,每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办理程序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补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列入镇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已故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免费入葬公益性公墓。
(一)各镇已故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免费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费由镇级财政承担。
(二)各镇、各街道已故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免费入葬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保障已故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入葬公墓基本殡葬需求,鼓励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社会福利院(区敬老院)做好各镇、各街道在院已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安葬工作。
第二十条 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费用、各镇各街道已故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入葬公益性公墓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费,每月结算一次,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据实核拨。
第二十一条 殡葬四项基本公共服务补助经费、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入葬公墓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购置费、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禁止焚烧香纸冥币等祭祀用品专项治理经费和“三沿五区”散葬墓、“活人墓”整治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和公墓等殡葬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殡葬惠民政策导向,可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困难群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农村户籍村民)、军人等特殊群体殡葬优惠政策,费用减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殡葬补助违规行为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殡葬补助审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补助申请、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殡葬补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用的,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潭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