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屯溪区(不含高新区)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持续释放投资消费潜力,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建计〔2024〕127号),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黄山市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黄建房〔2024〕76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屯溪区(不含高新区旧房,市级公租房及直管公房)自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及2024年已经开工且截至2024年9月6日尚未完工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城镇老旧住房装修工程。
1、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公有老旧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国有的直管公房和公益类房屋建筑(办公用房除外)。
3、城镇老旧住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内因房屋使用年限10 年以上,存在屋顶漏水、外墙脱落、功能缺失、供配电设施老化等需要改造的城镇住房。
第三条 城镇老旧住房装修应当遵循“谁组织、谁负责;谁装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范围主要包括房屋的外墙、幕墙、屋顶翻新保温;室内地面、墙面、水电、门窗、厨卫更新装修改造;燃气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消防设施、建筑节能等装修改造和增设安装智慧安防等。在实施城镇老旧住房公共部位维修改造时,可将屋面外墙维修、老旧住宅供配电设施改造移交、电动自行车车棚和充电桩建设等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对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装修改造按照装修改造造价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上限为200 万元;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改造按照装修改造造价的15%给予补贴,每套补贴上限为5 万元。国家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停止兑付。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公租房装修改造补贴申请人为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公有老旧房屋(直管公房、公益类房屋建筑)装修改造补贴申请人为相关产权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城镇老旧住房(小区)装修改造补贴申请人包括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建设单位及相关个人。
第七条 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申请装修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补贴申请报告。主要包括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项目装修内容、工程造价预算、配套资金来源、拟申请的补贴金额、建设单位账户等。
2、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工程招投标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开工现场照片等。引入第三方监理服务的,应提供监理相关资料。
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申请装修补贴的申报、审核及发放由区住建局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个人申请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的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人本人,并与装修合同签订人(装修材料采购人)、发票信息、补贴接收主体相一致。
第九条 申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造补贴的申请人应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十条 个人申请人在装修改造项目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向属地镇街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需提供基本信息及以下材料:
1、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信息;
3、房屋产权证;
4、装修改造协议(含工程量清单);
5、发票(发票信息需与申请人一致,发票开具时间应在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6、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占总工作量50%以上)的施工现场照片或完工照片。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纳入旧房装修补贴的装修品类及每种品类最高限价见附件3。
装修内容按品类划分,每种品类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5%进行补贴,超过限价的按照最高限价的15%进行补贴。各品类实际发生费用总和的15%高于5万元的,按照5万元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屯溪区城镇老旧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造补贴申请时,应当提供基本信息及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造价预算、配套资金来源、拟申请的补贴金额、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等。
2、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屯溪区公共部位维修补贴申请表(附件4)、经办人身份信息、工程招投标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开工现场照片、工程发票、补贴资金使用承诺书等。
第十三条 各镇街为城镇老旧房装修补贴申请信息的审核部门,收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反馈信息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补贴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申请人应当及时补正信息,最迟不超过15日。信息不真实的,驳回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信息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各镇街申请实地核查。各镇街3日内组织开展逐套实地核查,填写开工实地核查单(个人申请装修补贴的,填写附件5;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改造补贴的,填写附件6),并留存实地核查照片,审核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报区物管中心汇总。
第十六条 区物管中心汇总审核信息(以收到通过实地核实表时间顺序为准),次日报区住建局,并在政务公开网站对补贴发放申请审核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4个工作日内,区住建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向市住建局报送补贴资金申请,待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后,由区住建局依规拨付。补贴资金兑付按照审核通过的真实、完整信息提交时间和市住建局审核时间的先后顺序,及时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享受装修补贴的城镇老旧住房装修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工。补贴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逾期未完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视为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由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物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当以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本细则由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物管中心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屯溪区公租房、公有住房装修补贴申请表
2.屯溪区城镇老旧住房维修补贴申请表
3. 屯溪区纳入旧房装修补贴的材料服务品类
4.屯溪区公共部位维修补贴申请表
5.装修开工实地核查单
6.维修开工实地核查单
7. 屯溪区旧房装修改造补贴资金使用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