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屯溪区执法单位证明事项目录及清理情况
|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梳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要求,我区对全区各执法单位证明事项保留清单进行了全面梳理,共保留证明事项49项,具体如下: |
| 2023年屯溪区教育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 | 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屯溪区人社局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第五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七章第二十五条 | 否 |
| 2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介或第三方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 否 |
| 3 | 户籍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屯溪公安分局 |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 否 |
| 4 | 居住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屯溪公安分局 |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 否 |
| 区住建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 | 不动产登记查询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 市不动产 登记中心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否 |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屯溪区住建局 | 《黄政秘〔2009〕号配套费征收关于统一征收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通知》 | 是 |
屯溪区医保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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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 | 配偶未就业证明(男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提供)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生育保险的处理意见 | 是 |
| 2 | 低收入家庭证明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户籍所在地镇、街道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 | 否 |
| 3 | 死亡证明 | 死亡退保登记 | 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否 |
| 4 | 参保凭证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 | 否 |
| 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撤销或拆分等的文件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变更、注销)登记 | 编制管理部门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否 |
| 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 |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部门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否 |
| 发改委部门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项目建设单位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是 |
| 区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参加农业机械跨区作业队的有效证明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队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参加跨区作业队; | 本市内没有跨区作业队,较难取得。 |
| 屯溪区交通运输局告知承诺清单 |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 | 证件遗失启事申明 | 道路运输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 申请人提供 | |
| 2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公安部门交管部门 | |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 | 客运站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 相关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评定机构 | ||
| 3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
| 教练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 车辆检测机构、申请人 | ||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 申请人自编 | ||
|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 4 | 运输车辆监控设备安装证明 | 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 运输车辆监控设备安装单位 | |
| 5 |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 |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客运站站级核定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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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车辆转籍证明或报废证明 | 县内客运车辆更新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 报废车辆回收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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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部门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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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申请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否 |
| 2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申请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 否 | |
| 3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申请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否 |
| 4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申请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 否 |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 | 1996年之前(含1996年)户籍迁入屯溪区证明; 原户籍地未享受被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统一格式) |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 | 申请人提供 | 根据《屯溪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屯溪区本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2018〕23号文件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县嫁入或入赘人员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依据文件要求我区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此类人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证明: 1、1996年之前(含1996年)户籍迁入屯溪区证明; 2、土地调整证明(统一格式); 3、原户籍地未享受被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统一格式)。 |
否 |
| 2 | 与档案材料内容不符的情况下,需提供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明 |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申请 | 户籍管理部门、工作单位等 | 根据劳社〔2008〕45号文件规定:第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审查包括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算,条件审查内容为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病非因工伤残等级、退休前工作岗位等;待遇核算包括查对历年本人档案工资、缴费基数、实际缴费月数和金额。 | 是 |
| 3 | 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低保证》、征地(征林)证明或能证明需要就业援助的材料 | 就业援助对象援助服务 | 申请人提供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全文 | 是 |
| 4 |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入申请 | 原用人单位开具,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 (二)接收程序 1.申请。流动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也可委托其工作单位,现场或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代管本人档案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原工作单位离职材料或者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
是 |
| 5 |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离职证明 |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 用工单位出具 | 《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二)接收程序 1.申请。流动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也可委托其工作单位,现场或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代管本人档案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原工作单位离职材料或者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
是 |
| 6 | 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申请人提供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工作,第七点: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发放证明。 | 是 |
| 7 | 因履行工作受到暴力伤害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职工工伤认定 | 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
否 |
| 屯溪区文旅体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 | 专业证明材料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六条 |
否 |
| 2 | 营业执照、身份证、 放映设备证明文件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十条 |
否 |
| 3 | 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是 |
| 4 | 身份证、证明材料 | 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发放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安徽省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和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
否 |
| 5 | 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676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否 |
| 6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 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 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 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 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 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 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
否 |
| 7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 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 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 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否 |
| 8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否 |
| 9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否 |
| 10 | 身份证、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 否 |
| 11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 是 |
| 12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屯溪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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