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区级涉企收费清单表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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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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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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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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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市发改委黄发改价格〔2020〕9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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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276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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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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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黄价字〔2016〕85号;皖发改明电〔2020〕13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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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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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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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市批准设立的,在我区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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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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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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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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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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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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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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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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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七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文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文件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文件 |
二、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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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路施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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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动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涉路施工活动设计和施工方案 |
涉路施工活动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80号修订)第3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评级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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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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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
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2条,《安徽省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细则》第三章第5条,《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第1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 |
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四、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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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水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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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4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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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1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 |
9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
按照行业规范,编制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五、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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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38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附件目录第81项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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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放射诊疗许可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2条 |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3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辐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 |
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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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13条 |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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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供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11条 |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并提供报告 |
个人剂量监测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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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19条、23条、28条 |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服务并出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及报告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
16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报告编制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第6条 |
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并出具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费 |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 |
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七、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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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现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33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8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经营、使用许可证领取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现状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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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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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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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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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
2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草拟出让农用地转用等工作需要,由有资格的单位承担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勘测单位 |
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8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3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施工图纸审查资质的机构 |
2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16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建筑项目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2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纸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12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纸 |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纸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27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80号) |
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联合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屯政办秘〔2021〕21号) |
屯溪区住建局 |
四、涉企保证金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受委托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2 |
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书面通知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退还。 |
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有关部门、采购机构或受委托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3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的通知》(黄建管[2017]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的通知》(黄公管[2017]45号) |
凡中心城区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饰装修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凡我市范围内交通、水利项目 |
①控制价或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控制价或合同价的5%缴存;②控制价或合同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500万元部分按5%缴存,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2.5%缴存,最高缴存金额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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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参见责任事项。 |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 |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
4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建设工程承包人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建设工程 发包人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5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 |
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行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3.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4.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