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502-0003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汇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2-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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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2024年制度文件汇编

作者:屯溪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2-10 21:26 信息来源:屯溪区政府办 阅读次数:

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屯溪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屯政〔2024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相关规定,决定对屯溪区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202411日起,在屯溪区范围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按照本政策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办法

(一)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可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缴费补贴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征地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屯溪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今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屯溪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屯溪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屯溪区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在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中确定缴费补贴对象,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并按规定公示缴费补贴对象名单,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收土地时间等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协助确认缴费补贴对象身份资格等情况,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复审、登记,建立被征地个人账户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政府依法征收屯溪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根据屯溪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单独选址用地(政府批次用地)、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计算公式: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 或缴费补贴标准×保障人数。今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结合区片土地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区财政解决。

(三)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至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屯溪区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屯溪区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241月起,55-59周岁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2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60元。今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屯溪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本政策执行前屯溪区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四)本政策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支付按原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互配合,做好补贴对象名单审核、公示工作,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屯溪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历史现状和征地用地的实际情况,审慎开展被征地农民政策宣传,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认真研判社会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屯溪区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202411日至本政策执行前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屯溪区被征地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被征地保障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

 


2024年3月15日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政办〔2024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9

 




 

屯溪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3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区财政局,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省、市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区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报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结束后1个月内,由区属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或者区级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区属企业在向区级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编制合并报表的,为“净利润”,下同)为基础申报。

区属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时,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暂定为30%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  区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  区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级预算单位、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会商区级预算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应的目级科目。

第十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二)区财政局在收到区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四)区属企业依据区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足额交入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  区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

第十  对已缴入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及时足额划解区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区属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区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区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兑现奖惩。

第十  区财政局会同区级预算单位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现、上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属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  凡侵占、瞒报、拖欠、挪用、截留以及擅自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政办秘 2024 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屯溪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7

 

 

 

 

屯溪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有效提高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黄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暂行规定》(黄消〔2020106号)《黄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黄消办〔202238号)《屯溪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屯办〔2020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全区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持续发展、规范运行的原则,推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站)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及有关辅助工作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屯溪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新潭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训练、执勤、保障等。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应当根据全区消防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

第六条 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招录计划,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

(三)身体健康,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四)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六)取得国家中级以上技术职业资格或确因岗位需求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同等条件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确认、政审、面试、体检、培训考核、公示、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区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管理,属地镇(街道)等用人单位配合管理,招聘部门根据需要,按照就近就便、职住兼顾原则统筹调配。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规范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处置辖区各类灾害事故,接受消防救援部门属地镇街道统一调度,参加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现场勤务;

(四)掌握辖区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和抢险救援数据;

(六)协助消防救援部门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及其他辅助服务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应当执行等级勤务模式,进行执勤战备教育,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和轮值班制度,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应当在区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考取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为在岗履职和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消防部门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 综合保障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岗位一般设立队(站)长、副队(站)长、班长、战斗员等类别。其中,队(站)长、副队(站)长由用人单位任命,并报区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待遇参照《黄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暂行规定》(黄消〔2020106号)及《黄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黄消办〔202238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确保同工同酬”“同城同酬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普发的年度考核奖,按在编人员最低标准的50%发放(具体参照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表彰奖励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有关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享受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探索建立工作机制,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有关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安排转岗。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落实工伤及抚恤待遇、生活保障。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1月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政策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