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修订背景:根据《关于黄山市屯溪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局着重梳理了以“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名起草的、仍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工作。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二、修订意义
《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是我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推进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意义重大。文件修订不仅能有效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形象,还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该规定的修订和完善,也进一步体现了政府对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的高度重视,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三、修订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5年1月,屯溪区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2025年1月12日,征集我局相关业务股室意见,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月12日未收到反馈意见);2025年1月15日,我局向市、区两级相关单位,各镇、各街道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4条,其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8条意见,区司法局提出6条意见,采用11条,未采用3条(出于建议内容已有相关法律条款表述、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备案事项、表述对象不准确等原因未采用)。
(三)相关审查。2025年2月12日,我局政策法规股及法律顾问审查通过;2025年2月20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形成《规定(送审稿)》。
(四)会议审议。2025年2月25日,经区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5年3月12日,正式印发《屯溪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屯政办秘〔2025〕3号)。
四、工作目标
确保屯溪区(不含新潭镇)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有规可依。
五、主要内容
《规定(送审稿)》共四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建筑垃圾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3条)。主要介绍《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建筑垃圾的概念。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建筑垃圾管理(共17条)。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要求具有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资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其他单位可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建筑垃圾;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的条件,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办准运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设备;具备路面硬化的车辆停放场地,停放场地面积严格执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关要求;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设施,并保持完好;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网络必须与区数字化城管平台联网;渣土专业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不得聘用未取得法定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
(三)法律责任(共3条)。相关违法行为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依规查处。
(四)附则(共2条)。若《规定》发布后,国家和省、市、区对建筑垃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以及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创新举措
把住宅小区和单位及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过磅称重等管理纳入本规定,确保各种零星或大量的建筑垃圾都得到有效管理。
七、保障措施
明确部门职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住建、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强化工作督查。对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将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建筑垃圾得到规范处置和管理。
九、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屯溪区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股
联系方式:0559-2595216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