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410-00029 信息分类: 医保监管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10-25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0-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曝光台】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曝光台2024年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第三批)

作者:屯溪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10-22 10:50 信息来源:屯溪区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合肥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姚公庙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4年5月,合肥市包河区医保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合肥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姚公庙店将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物品串换为医保药品销售并进行医保结算,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815.8元

合肥市包河区医保局依据《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追回合肥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姚公庙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815.8元

2.合肥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姚公庙店扣除违约金5044.74元

3.暂停合肥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姚公庙店医保服务协议4个月。

 

滁州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4年4月,滁州市来安县医保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滁州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其下属的非医保定点药店滁州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水口店、滁州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施官店、滁州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舜山店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8082.62元。

来安县医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滁州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8082.62元;

2.给予滁州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罚款96890.88元;

    3.解除滁州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医保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