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310-00172 信息分类: 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执行效果评估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屯溪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0-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屯溪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26 09:45 信息来源:屯溪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检验评价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持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黄政办〔2020〕22号)《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后评估制度的通知》(屯政办秘〔2020〕16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单位申报情况以及工作实际,现将2023年度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项目及评估单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

屯溪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评估单位:区科技经信局

《屯溪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评估单位:区民政局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项目

《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评估单位:区林业局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时间

评估报告应当经司法局审核后通过屯溪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各评估单位应于2023年12月10 日前完成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评估单位可以通过自行组织评估或者委托评估的方式,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程序

评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黄政办〔2020〕22号)《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后评估制度的通知》(屯政办秘〔2020〕16号)文件要求规定的程序开展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等。评估过程中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意见、建议,确保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五、其它要求

评估单位应当将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以及委托评估情况及时报送依法行政办(司法局)备案。依法行政办(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各评估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指导,督促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成效,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后评估工作联系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张鑫,电话:2528079

 

 

 

                屯溪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