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屯溪区执法单位证明事项清单情况
| 屯溪区财政局证明事项清单 | ||||||||||
| 材料序号 | 事项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开具单位 | 能否免提交 | 免提交方式 | 涉及类型 | 法定证照 | 备注 |
| 一、屯溪区财政局:证明事项2个,证明材料2个,其中免提交1个(数据共享1个),法定证照2个。 | ||||||||||
| 1 | 证明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材料 | 符合视同教育相关证明材料 | 符合《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规定的视同继续教育具体形式。 | 符合视同继续教育具体形式对应的证明材料的主办单位 | 否 | 个人 | 是 | |||
| 2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数据共享 | 法人 | 是 | ||
| 屯溪区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清单 | ||||||||||
| 材料序号 | 事项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开具单位 | 能否免提交 | 免提交方式 | 涉及类型 | 法定证照 | 备注 |
| 一、 屯溪区交运局:证明事项7个,证明材料12个,其中免提交2个(直接取消/部门核验/告知承诺/数据共享/2个),法定证照8个。 | ||||||||||
| (是/否) | (取消/部门核验/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 (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是/否) | |||||||
| 1 | 1 | 道路运输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证件遗失启事申明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 申请人提供 | 是 | 告知承诺 | 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是 | |
| 2 | 2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公安部门交管部门 | 是 | 数据共享 | 法人 | 是 | |
| 3 | 3 | 客运站经营许可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 运输管理部门验收评定 | 否 | 法人 | 无 | ||
| 4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相关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评定机构 | 否 | 法人 | 是 | ||||
| 4 | 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否 | 法人 | 是 | ||
| 6 | 教练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否 | 法人 | 是 | ||||
| 7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 车辆检测机构、申请人 | 否 | 法人 | 无 | ||||
| 8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 申请人提供 | 否 | 法人 | 无 | ||||
| 9 |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否 | 法人 | 是 | ||||
| 5 | 10 | 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运输车辆监控设备安装证明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 运输车辆监控设备安装单位 | 否 | 法人 | 无 | ||
| 6 | 11 |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否 | 法人 | 是 | ||
| 7 | 12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 | 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否 | 法人 | 是 | ||
| 屯溪区民政局证明事项清单 | ||||||||||
| 材料序号 | 事项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开具单位 | 能否免提交 | 免提交方式 | 涉及类型 | 法定证照 | 备注 |
| 一、 屯溪区民政局:证明事项14个,证明材料20个,其中免提交0个(直接取消/部门核验/告知承诺/数据共享/0个),法定证照3个。 | ||||||||||
| (是/否) | (取消/部门核验/告知承诺/数据共享) | (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是/否) | |||||||
| 1 | 老年助餐办卡登记 |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屯溪区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屯民福〔2023〕245 号) | 公安部门 | 否 | / | 个人 | 否 | ||
| 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身份证、户口本; 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 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 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 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关于印发《屯溪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民福〔2022〕70号) | 公安、法院、司法、残联、人社、卫健部门 | 否 | / | 个人 | 否 | ||
| 3 | 高龄津贴 | 身份证、户口本 | 《屯溪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屯民福〔2024〕97号) | 公安部门 | 否 | / | 个人 | 否 | ||
| 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困难证明(低保证) | 《屯溪区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屯民福〔2022〕75 号) | 公安、残联、民政部门 | 否 | / | 个人 | 否 | ||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 | 《屯溪区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屯民福〔2022〕75 号) | 公安、残联部门 | 否 | / | 个人 | 否 | ||
| 6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身份证、户口簿 | 《屯溪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屯民社救〔2023〕228号) | 公安部门 | 否 | / | 个人 | 否 | ||
| 7 | 临时救助 | 身份证、户口簿、低收入证明 | 《屯溪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屯民社救〔2023〕229号)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 否 | / | 个人 | 否 | ||
| 8 | 特困人员供养 | 身份证、户口簿 | 《屯溪区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操作规程》(屯民社救〔2022〕172号) | 公安部门 | 否 | / | 个人 | 否 | ||
| 9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规定 | 场地所有人 | 否 | / | 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否 | ||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规定 | 场地所有人 | 否 | / | 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否 | ||
| 11 | 低收入认定 | 身份证、户口簿 | 《屯溪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 屯民社救〔2021〕191号 |
民政部门 | 否 | / | 个人 | 否 | ||
| 12 | 结婚登记 | (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注销户口证明。 (三)港澳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五)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2.无配偶证明 (六)死亡证明:根据《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 (七)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提供一审判决书的要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等材料。 (八)根据《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提交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一方为大陆居民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一方为内地居民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或者外国法院作出的一方为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司法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承认该离婚判决的裁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 公安、军人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当地公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医院、法院、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等有关部门 | 否 | / | 个人 | 是 |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此前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仍然需提供户口簿。 | |
| 13 | 离婚登记 | (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四)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五)两本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两本结婚证遗失,无法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的,应当补领结婚证后办理离婚登记; (六)医学鉴定:有过精神病史的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或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 公安、当地公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军人单位所在政治工作部门、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医院等有关部门 | 否 | / | 个人 | 是 |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此前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仍然需提供户口簿。 | |
| 14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一)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 (二)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婚姻登记档案: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现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应提交原婚姻登记证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四)书面查档情况证明: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 2.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4.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5.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 公安、军人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档案馆等有关部门 | 否 | / | 个人 | 是 |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此前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仍然需提供户口簿。 | |
| 屯溪区住建局证明事项清单 | ||||||||||
| 材料序号 | 事项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开具单位 | 能否免提交 | 免提交方式 | 涉及类型 | 法定证照 | 备注 |
| 一、 区住建局(单位名称):证明事项1个,证明材料1个,其中免提交0个(直接取消/部门核验/告知承诺/数据共享/X个),法定证照0个。 | ||||||||||
| 1 | 不动产登记查询 | 家庭五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申请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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