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2025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区标准 | ||||||||||
341002-01 | 屯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每人每年600元 | 根据每年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数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在每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 | 农经股:0559-2596447 | |||
341002-02 | 屯溪区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3〕41号、《关于印发黄山市最低生活保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黄民社救〔2023〕4号 关于印发《屯溪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屯民社救〔2023〕228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政府统一下发的提标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确认-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民政救助中心:0559-2596343 | ||
341002-03 | 屯溪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印发《屯溪区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屯民社救〔2022〕172号) | 具有我区户籍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统一下发的提标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确认-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民政救助中心:0559-2596343 | ||
341002-04 | 屯溪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其他) | 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印发《屯溪区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屯民社救〔2022〕172号) |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人 | 集中供养和分散 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 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 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50%、30%、4% 和 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标准 | 集中供养和分散 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 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 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50%、30%、4% 和 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标准 | 屯溪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 65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 标准调至每人每月 374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57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 93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 561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 75元。 |
个人申请-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确认-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民政救助中心:0559-2596343 | ||
341002-05 | 屯溪区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24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收到市价格联动机制启动通知后,及时测算、审批,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民政救助中心:0559-2596343、2596350 | ||
341002-06 | 屯溪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3〕42号、《黄山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黄民社救〔2023〕3号 、《屯溪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屯民社救〔2023〕229 号 |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本地救助标准低保标准2-10倍。 | 各区县救助标准低保标准2-10倍。 | 按照困难程度不同给予不低于区低保救助标准1-10倍的资金。 | 1、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4倍以下小额临时救助)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2、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4倍以上临时救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民政救助中心:0559-2596343、2596350 | ||
341002-07 | 屯溪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4〕237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屯溪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屯溪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94元/人/月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94元/人/月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94元/人/月 |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或街道初审合格报区残联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股:0559-2596347 | ||
341002-08 | 屯溪区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关于调整黄山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的通知》(黄建村[2024]21号) | 一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是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
重建房屋户均3万元, 修缮加固户均1万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重建房屋户均3万元,修缮加固户均1万元。 | 户报、村(社区)评、镇街审、区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房屋重建或修缮竣工验收以后拨付 | 村镇股:0559- 2596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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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2-09 | 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省和区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满60周岁,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一女或二女户,360元/人/年 | 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审核、区级复核,三榜公示,资格确认,每年2月20日前录入国家奖励扶助系统 | 农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城市由区卫健委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 | 家庭发展股:0559-2596212 | |
341002-10 | 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35周岁或49周岁,按照国家、省和区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女方年满35周岁不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620元/人/年。女方满49周岁的,子女伤残:828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审核、区级复核,资格确认,每年2月20日前录入国家特别扶助系统。 | 农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城市由区卫健委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家庭发展股:0559-2596212 | |
341002-11 | 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屯溪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屯溪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2018〕23号) | 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 55-59周岁每人每月220元,6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60元 | 55-59周岁每人每月220元,6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60元 |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土地补偿合同、《屯溪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申请表》等一式二份,报各镇经办机构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区经办机构审批并进行核定待遇,区经办机构审批后,经属地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向社会公示三十日,公示无异议的于次月开始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基金财务股:0559-2596495 | |||
341002-12 |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5〕338号) | 符合补贴条件的种植户 | 亩均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种植面积测算确定 | 村公示、镇初审、区汇总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农技服务中心:0559-2596550 | ||||
341002-13 |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4117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函〔2025〕167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区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农机监管站:0559-2596519 | |||
341002-14 |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 稻谷补贴 | 皖财[2020]540号关于安徽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 | 符合补贴条件的种植户 | 亩均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稻谷种植面积测算确定。 | 村公示、镇初审、区汇总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农技服务中心:0559-2596550 | ||||
341002-15 |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2]287号 | 符合补贴条件的种植户 | 补贴按照分配下达到我区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 | 村公示、镇初审、区汇总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农技服务中心:0559-2596550 | ||||
341002-16 |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1200元/头(中央补贴60%、省级补贴20%、市级补贴20%) | 区级上报、市级审核、省级汇总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畜牧兽医站:0559-2596526 | |||
341002-17 |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 号) | 符合补贴条件的养殖户 | 体长在 45 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 7 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 80 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 65 元/头;体长在 45 厘米或 7 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 50 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 40 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采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按照200 元/头予以补助。 | 村公示、镇初审、区汇总、市汇总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半年发放 | 畜牧兽医站:0559-2596526 | ||||
341002-18 | 屯溪区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黄山市林业局《关于抓紧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通知》(林分〔2019〕234号) | 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国家级非国有公益林每亩16元 | 国家级非国有公益林省级补2元/亩; 省级非国有公益林18元/亩 |
国家和省级非国有公益林市级补助每亩1元 | 国家和省级非国有公益林区级补助每亩1元 | 根据验收结果,由林业站造册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打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按年度 发放 |
财务股:0559-2596382林政股:0559-2596387 | |
341002-19 | 屯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1〕18号)、《关于印发黄山市征兵工作奖惩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动〔2022〕22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 按照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100% | 按照全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100%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优待证发放。 | (每年春节和“八一”前分两次发放) | 优抚股:0559-2596569 | |
341002-20 | 屯溪区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0000元,严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社区)评、镇街审、区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结合实际组织发放 | 应在管理股:0559- 2596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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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2-21 | 屯溪区应急管理局 | 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0000元,严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社区)评、镇街审、区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结合实际组织发放 | 应在管理股:0559- 2596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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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2-22 | 屯溪区医保局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医疗救助对象 | 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监测人口起付线为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医疗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在起付线以上,医疗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 1.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代缴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 2.对低保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345元。 3.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简称监测人口)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200元。 4.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人口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 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依申请救助按月审核打卡发放。 | 医保基金中心:0559-2595237 | 医保基金中心:0559-2595237 | ||||
341002-23 | 屯溪区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关于印发《2024年屯溪区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屯残联〔2024〕2号)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药费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康复股:0559-2515593 | ||
341002-24 | 屯溪区农业农村局 | 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2024 118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以定额方式进行补贴 | 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以定额方式进行补贴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对申请农机报废补贴的机主和农机身份识别信息,留存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资料,造册注销,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收割机由农机监理机构同步备案注销,生成《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信息表》,留存机主填报的《农机来源合法承诺书》。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机主打卡发放补贴资金。 | 农机监管站:0559-2596519 | |||
341002-25 | 屯溪区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1.《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2.《中共徽州区委办公室 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徽州区加强和改进村“两委”干部管理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徽办发〔2018〕18号) 3.中共屯溪区委关于印发《屯溪区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屯发〔2016〕25号) |
村两委正职和其他村两委成员 | / | 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标准确定 | / | 村两委正职和其他村两委成员基本报酬分别按照各镇上一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1.8倍标准确定,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按照2.5倍标准确定 | 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核、区委组织部汇总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区委组织部:0559-2596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