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002-09 |
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省和区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满60周岁,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一女或二女户,360元/人/年 |
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审核、区级复核,三榜公示,资格确认,每年2月20日前录入国家奖励扶助系统 |
农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城市由区卫健委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 |
家庭发展股:0559-2596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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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2-10 |
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35周岁或49周岁,按照国家、省和区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女方年满35周岁不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620元/人/年。女方满49周岁的,子女伤残:828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审核、区级复核,资格确认,每年2月20日前录入国家特别扶助系统。 |
农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城市由区卫健委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家庭发展股:0559-2596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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