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屯溪区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八)
|
序号 |
案发单位(人) |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
1 |
江* |
歙县小川乡小川村书屋组 |
|
江*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在黄山市齐云福瑞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屯卫医罚2025〔8)号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5/10/16 |
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 |
黄山市齐云福瑞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
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潭镇齐云大道8号玉屏齐云府街坊第六楼1层8-14号商铺 |
方* |
黄山市齐云福瑞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应备案而未备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屯卫医罚2025(9)号 |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零玖拾肆元玖角壹分(3094.91元);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2025/10/16 |
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