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就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认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就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