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511-0016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公民,企业,其他,命令,通知,DOC,PDF
成文日期: 2025-11-27 发布日期: 2025-11-27
发文字号: 屯政办秘〔2025〕10号 性: 有效
标  题: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596357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屯政办秘〔20251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27              

  

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屯溪区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安徽省住建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1884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23号)、《黄山市市本级公租房管理办法(暂行)》(黄建房﹝20235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屯溪区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屯溪区(不含高新区)范围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分类别、分层次对屯溪区住房困难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其他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的货币化补贴。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区民政局负责低保户等低收入认定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及初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申请资料的复审和发放等。

第五条 在屯溪区(不含高新区)已享受其他政策租房补贴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二章 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第六条 按照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划分A类、B类、C类发放标准。

第七条 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属于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及城市低保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参照A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婚且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在30周岁以上的双亲家庭(包括离异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包括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社会救济、社会救助对象的);

(二)夫妻双方至少有1人具有屯溪区城镇常住户籍2年以上;

(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四)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家庭;

(五)未享受实物配租。

第八条 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B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婚且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在30周岁以上的双亲家庭(包括离异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包括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社会救济、社会救助对象的);

(二)夫妻双方至少有1人具有屯溪区城镇常住户籍2年以上;

(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四)区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五)未享受实物配租。

第九条 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属于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参照C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婚且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在30岁以上的双亲家庭(包括离异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2.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且户籍迁入年限在2年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屯溪区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3.已与城镇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4.申请人在屯溪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享受实物配租;

5.申请人父母为当地城镇户口的,其父母必须符合有关住房困难标准,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屯溪区居住证;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4.劳动关系稳定,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

5.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或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最近半年内有缴纳记录的;

6.本人及配偶在屯溪区就业且无私有住房,用人单位未提供住宿条件,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十条 低收入(含低保)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

(一)5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三)拥有汽车等非基本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四)兴建、购买商品房(含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六)申请人为屯溪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屯溪区以外,且工作地有住房的。

第十一条 (一)城市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其他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需提供以下材料:

 《黄山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城市居民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

 婚姻状况有关证件;

 现住房和居住地有关证件;

 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的,需提供医院的原始病例及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明;

 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需提供以下材料:

 《黄山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身份证;

 屯溪区居住证;

 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劳动(聘用)合同或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其他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租房保障需提供以下材料:

 《黄山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身份证;

 屯溪区居住证;

 劳动(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公积金缴纳证明;

 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每个家庭(含离异带孩的单亲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章 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7元/平方米/每月。

第十五条 屯溪区标准补贴面积为18平方米/人,每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户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

第十六条 按照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划分为三类发放标准:

A类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1

B类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0.8

C类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系数为0.6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群体家庭人数×补贴系数。

第四章 租赁补贴发放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镇(街道)、社区领取《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屯溪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将填写完整的《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将填写完整的《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区。所需申请材料详见《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每年1月份开始受理,9月底截止。

第十九条 初审。镇(街道)、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符合条件的,镇(街道)、社区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条 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请公安、民政、房屋产权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和车辆、收入(财产)、房屋等状况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 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审核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租补保障对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补贴发放。通过三审两公示获得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获得保障资格时间的先后顺序,根据当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确定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名单,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下个月开始通过银行专户方式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提交申请材料的镇街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的来源,除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由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补贴资金通过银行专户发放至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账户。

第六章 退出机制和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会同镇(街道)、社区于每年7月份对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不动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终止发放租赁补贴;对应当调整租赁补贴额度的,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追回申请人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并自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保障性住房及租赁补贴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11日起施行。《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屯政办秘〔201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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