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3189/202512-0003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公民,企业,其他,通知,DOC,PDF
成文日期: 2025-12-04 发布日期: 2025-12-04
发文字号: 屯政办秘〔2025〕11号 性: 有效
标  题: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屯溪区教育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596229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屯政办秘〔20251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4日     



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扩大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公平、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皖财教〔201991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215号)、《安徽省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指标(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51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收费常态化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财教〔20257号)、《黄山市教育局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教基〔20191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教育局审批和主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区教育局评审认定、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具有合法办园资质、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按照与区教育局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质要求取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开办时间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等证照齐全有效。

(二)办园行为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安全、规范办园,年度内无安全、饮食、卫生保健、教师师德师风等方面严重问题或教师、家长集中投诉等群体性事件,无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以及弄虚作假等现象。

(三)财务管理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按要求设立对公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和幼儿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无乱收费现象,不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四)人员要求根据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与教职工依法依规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依法依规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五)教学要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合理安排一日活动,户外活动时间确保2小时以上,积极开展游戏活动,无小学化倾向与小学化课程。

(六)班额要求按规范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幼儿园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混合班不超过30人。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和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据《屯溪区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实行ABCD四类管理,根据与区教育局签订的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退出。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组织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内选择退出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应及时与申请退出的幼儿园进行沟通,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

第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轻重扣减财政扶持资金;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四)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七)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九)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十一)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十二)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根据《中共屯溪区委办公室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屯办〔202239号)有关规定,按核定幼儿数给予400元/生/年的公用经费补助。如上级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本文件时也相应调整。以上补助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产生的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九条 加强质量管理。区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第十条 加强收费管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收费标准管理,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每个普惠性民办园的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及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教育局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每学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信息在政府相关网站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管理。重点对安全工作、办园条件、师资水平、卫生保健、保教质量、幼儿资助、实际收费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对出现违反第七条行为之一且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责任追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虚报在园幼儿数据骗取财政补助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收费核定、年度审核、财政补助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31日起施行。原《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办秘〔20204号)同时失效,2025224日至2026228日期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参照原文件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511号)文件精神,大班在园幼儿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不再重复享受原生均保教费补贴政策。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