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屯政办〔2026〕1号
区直有关单位:
《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4日
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黄山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黄政办〔2025〕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企业,指由区财政局(国资委)代表屯溪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提级管理企业)。
重要子企业,指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商区属企业确定的区属企业子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区属企业应对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
(一)章程制定;
(二)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重大投资;
(四)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
(五)重组、改制、破产、解散及上市;
(六)国有资产交易;
(七)人事及薪酬管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分为备案、核准、决定事项。事前备案事项,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其他备案事项于决策后15日内备案。核准事项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批准。决定事项须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决定。
第二章 章程制定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制定。
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章程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战略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
第八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制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变更(含与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的转移)情况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重大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新设或认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产、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其他投资。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单项金额1000万以上(含本数)、3000万以下(含本数)股权投资项目;
(二)单项金额500万以上(含本数)、5000万以下(含本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一)单项金额3000万以上(不含本数)、5000万以下(不含本数)股权投资项目;
(二)单项金额5000万以上(不含本数)、1亿以下(不含本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主业范围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下列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后报区政府决定:
(一)单项金额在5000万以上(含本数)、1亿以下(不含本数)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单项金额在1亿以上(含本数)、2亿以下(不含本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涉及全区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投资;
(四)根据区政府制度规定需报区政府决定的事项;
(五)区财政局(国资委)认为需报区政府决定的投资事项。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下列事项由区政府审批后报区委决定:
(一)单项金额1亿以上(含本数)股权投资项目;
(二)单项金额2亿以上(含本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根据区委制度规定需报区委研究的事项;
(四)区政府认为需报区委研究的投资事项。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报送备案、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请示(含投资标的、规模、方式、期限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内部决策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作协议、相关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七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投资事项已经区委区政府前期研究通过的,授权其按研究意见办理后备案。
第十八条 除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企业,按照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项目检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对通过批准的投资项目,自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批复或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出具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须重新履行决策报审程序。
第五章 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
第二十二条 融资,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依法依规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需提交请示(含融资规模、渠道、方式、期限、成本、资金用途等)、内部决策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款计划、资金来源说明、法律意见书等。授权区属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其他融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担保,指企业以其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企业开展和主业相关的担保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二十五条 区属企业决定企业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区属企业对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子企业之间的担保统一由区属企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非区属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后报区政府决定。区属企业之间担保由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涉及区委区政府重大专项工作的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区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第二十七条 区属企业报送备案、审核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请示(含担保对象、金额、方式、期限等)、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担保企业及被担保人相关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债务合同、被担保人还款计划、反担保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资金出借,指企业直接出借资金或通过委托贷款出借资金的行为,不包括因资金集中管理发生的向上归集及归集资金范围内的资金拨付,不包括主业含资金出借的金融企业开展和主业相关的资金出借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属企业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因承担区委区政府重大功能性任务确需向其他无股权关系国企出借资金,经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后报区政府决定。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或出借资金,原则上区属企业不得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区属企业负责制定和完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开展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行为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明确权限、限额及费率,规范审批程序。
第六章 重组、改制、破产、解散及上市
第三十一条 企业重组,指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企业集团。
第三十二条 企业改制,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十三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重组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授权区属企业审核其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重组整合。
第三十四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改制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应提交请示、破产预案、解散及清算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法律意见书等。
第三十六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上市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核准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章 国有资产交易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产权转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二)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所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包括500万以上(不含本数)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三十八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失去控股权的,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三十九条 区属企业审核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和资产转让。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资产转让、其他子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标的500万以上(不含本数)、2000万以下(含本数)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2000万以上(不含本数)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主业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由区属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且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的,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授权区属企业决定自身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业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除外)。
第四十条 区属企业及子企业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区属企业制定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八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协助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做好企业负责人人事及薪酬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区属企业选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先与区财政局(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沟通,报送《企业中层干部配备方案》,按程序办理后将结果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及区委组织部备案。领导班子分工经区委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区属企业需报区财政局(国资委)事前备案事项包括内设机构设置、薪酬制度、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年度用工计划、职工董事及职业经理人的聘用等。
第九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下列诉讼、仲裁案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500万以上;
(二)申请重大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在分立、合并、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破产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四)企业或负责人涉嫌犯罪;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重大影响。
第四十六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以下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
(二)处置账面原值100万以上(不含本数)且造成损失的单项债权;
(三)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10万以上(不含本数)对外捐赠、赞助。
第四十七条 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以下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10万及以下(含本数)对外捐赠、赞助;
(二)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区属企业应将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公司章程,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区属企业按规定及时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委)给予备案、核准、审核上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每年检查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执行情况,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依据。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违反规定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且造成损失的、区属企业未履行职责且造成损失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责令整改的,按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失实报告等,区财政局(国资委)或相关企业可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三条 国企投资管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改革创新及承担重大任务和重点项目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符合改革方向,程序规范且未谋取私利的,予以容错免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金融类或类金融企业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屯溪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屯政办秘〔2023〕9号)同时废止。
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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