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4】关于征求《屯溪区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现将屯溪区教育局起草的《屯溪区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您可在2020年4月11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屯溪区教育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屯溪区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40142611@qq.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告知至:(0559)2596225。
黄山市屯溪区教育局
2020年3月11日
屯溪区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编外聘用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充分调动编外聘用教师的积极性,切实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教师”,是指区属公办学校中不列入编制,在核定聘用员额指标内,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含购买教学服务人员和实施夕阳红工程的退休返聘教师)。
第二章 审批
第三条 编外聘用教师聘用岗位和计划聘用人数由用人学校根据学年度人员缺编情况(小学按师生比1:19 ;幼儿园按“两教一保”标准核定)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初审汇总后送区委编办。
第四条 区委编办会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依据聘用员额指标,结合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实际需要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区委编委研究批准下达。
第三章 招聘
第五条 编外聘用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与所聘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聘用教师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退休教师返聘年龄女性须在60周岁以下,男性须在65周岁以下;
(四)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第六条 区教育局按照批准的编外聘用教师聘用计划,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情况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经区人社局审核确定后,由区教育局统一面向社会发布并组织实施。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分别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用人学校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用人学校须与编外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与购买教学服务人员、退休返聘教师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终止等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视编外聘用教师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用人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编外聘用教师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标准。用人学校要建立编外聘用教师个人档案。每年年终参照我区在职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对编外聘用教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师德规范或学校规章制度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原因(除怀孕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因岗位需要发生变化或约定的解聘条件出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法律规定其它可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师可及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用人学校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编外聘用教师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用人学校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人员的,一经发现,立即核减用人学校的财政公用经费预算,责令用人学校及时纠正。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教师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取消当年绩效工资和各类奖励性项目,用人单位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薪资待遇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参照新入编在职三级教师(十三级岗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津贴,并随在编教师基本工资调整实时调整。绩效工资结合连续工作年限实行浮动制。工作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当年在职教师年终绩效工资平均数的30%,以后逐年增加10%,当年考核优秀的可另行增发10%,直至全额为止。因解聘、辞职等因素,中途中断的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教师其他经济待遇按照我区在职教师核发额度的50%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绩效工资和各类奖励等纳入公积金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教师在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继续教育、工会活动、体检方面与我区在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购买教学服务人员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400元标准核发劳务费。一个教学服务周期不能超过6个月,不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九条 退休返聘教师经考核后按每人每年不高于3万元补助标准核发劳务费。除享受学校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检等待遇外,不享受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教师与用人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编外聘用教师所需经费纳入区、镇两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2日《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屯政办秘〔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