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和黄山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司通﹝2019﹞8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明确制发主体
本区行政区域内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区、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区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的单位,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并请于11月20日前将《屯溪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报备表》(见附件2)报至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联系人:徐晖,电话:2528129)。区司法局将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认真梳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适时编制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
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审核范围
本通知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告”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审核范围要求,做到应审必审。
三、规范报审程序
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审核的公函(注明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2.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4.《屯溪区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
5.政策解读稿(包括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创新举措、下一步工作考虑等六方面内容)、《文件宣传解读呈批单》《屯溪区人民政府文件意见征集情况表》;
6.起草依据对照表(包括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等);(见附件3)
7.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8.以各种形式征求的书面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其中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涉及特定群体的,应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9.专家论证或听证会意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召开听证会;
10.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供;
11.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需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等;
12.起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情况(局、委务会议记录或纪要);
13.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2、3、5、6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区司法局对起草单位报送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报审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后提请区政府审议。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提交的起草说明中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各制定主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
2.屯溪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报备表
3.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对照表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附件2
屯溪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报备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 单位类型 | 自查是否具有制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填是/否) | 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 科室名称、负责人、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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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单位名称写全称;
2.单位类型根据机构编制文件填写,并选填:①政府所属工作部门;②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③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附件3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对照表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正文 | 制定依据 |
第一条x 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 《x xxxxx法》第x x条:x xxxx 《x xxxxx通知》(文号),具体表述:x 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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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皖公网安备 34100202000164号